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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职务的法律分析——兼评公司法第120条第2款之规定

   针对如何建立适合我国转型过程中的公司治理模式,我国经济学界在考察了西方有关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现实情况,也就此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证分析和理论探讨,结论并不一致。但均认为董事会成员中兼任经理职务的数量应有一定的限度,主要的分歧在于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兼任的问题上。反对两职兼任的意见认为,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在我国应谨慎从事。***李仁东:《股份制企业机构建设之我见》,《行政与人事》(沪),1998年第1期。**原因在于:我国相当数量的股份制企业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权一般偏大,其他董事因股权小,影响力小,国有股代表董事极有可能通过不正常途径——行政命令产生,其权力极有可能膨胀,因而严重越位,侵犯股东权益的现象将不可避免,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自然更会雪上加霜。另有实证研究表明,两职分任明显有利于企业监督机制的形成与有效运作,并认为我国普遍存在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体制是不可取的,是我国的公司股权结构决定的,并建议通过改变股权结构来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现象。***田志龙:《董事长、总经理兼任与分立的比较研究》,《管理现代化》(京),1997年第6期。**
 
  赞同两职兼任的意见认为***张淑珍:《我国上市公司领导结构问题探讨》,《经济体制改革》,1998年第3期。**双重领导结构(董事长与总经理分任)的代理成本和信息成本要高于单一领导结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后者还可节省总经理的酬劳,同时不存在领导利益的摩擦和公司业绩不佳时责任的推脱。而单一领导结构下董事会缺乏独立性和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的问题可通过聘请外部董事、股票期权和完善接管市场及经理市场来解决。还有学者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对我国现阶段的上市公司来说,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是否合一与公司绩效之间并没有显著的联系,只有公司规模与两职状态反映出正相关性。可能的原因之一是,经济转型时期的制度体系、市场环境以及企业自身建设均处于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之中。总之,经济学界的分析重在探究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兼任问题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以及我国目前的两职普遍兼任,特别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存在的合理性。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职务的程度和范围确与企业绩效有关;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也无不可,但如我国目前这种普遍程度绝非正常现象,有一定的非经济原因存在。
 
   实际上,探讨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兼任问题的关键是在激励企业创新与防范企业委托代理风险之间寻求平衡点。目前,从我国企业外部看,不存在能反映企业绩效充分信息的各种市场(资本市场、产品市场、经理市场等),从而无法考察经营者的情况。***林毅夫等:《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2月。**转轨时期的体制、法制现状均不可能提供有效的企业外部监督机制。因此,寄希望于从改善外部环境入手解决企业治理中的监督和激励问题,短期内无异于缘木求鱼。另外,从我国企业内部看,普遍存在国有股比例偏大,董事长和总经理常由政府任命的现象,缺乏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在此情况下,一定的外部董事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也即,董事会成员中兼任经理的比例应予限制,不宜提倡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至于董事长能否兼任总经理,却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公司规模、公司经营的情况以及公司其他机构的状况而定,如监事会的状况、股东会中股权的结构等。针对我国目前的公司状况和现行体制的状况,特别是许多公司中监事会形同虚设,股东会中股权相对集中,政企尚未分开,对于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问题以采取消极态度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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