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现有规定对被征用的土地,只给少量的地力、地上损失补偿费和失去土地人口的安置费,不包括土地本身的价格。实际上只承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存在,而否认了集体土地(财产)所有权的存在。
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对策
1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的价值取向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80年代以来,理论战线和实际工作部门不断提出各种主张:***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第116页,第9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出版。**(1)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2)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3)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农民私人所有三者并存或者集体所有和农民私人所有二者并存;(4)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
我国土地资源有限,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据悉,目前我国人均占有耕地仅为世界人均数375亩的47%。土地制度是社会制度的基础。在我国历史上,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变革曾引起过社会的激烈的振荡,甚至政权的更迭,所以,土地制度的改革必须慎之又慎。印度实行土地私有制后,结果农民的土地不断被兼并,失去土地的农民拥入城市,流落街头,社会矛盾丛生。这种状况,我们应当引以为戒。因为上列前三种主张均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所以在修改《
土地管理法》时未予考虑,而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适度加强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对于如何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学者们的见解又有所不同。有的认为,我国的现实情况决定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先建立相对完善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在此基础上才有条件完善土地所有权制度。***皮纯协:《新
土地管理法理论与适用》第102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月出版。**笔者则认为,完善所有权制度比完善使用权制度更为重要。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地位上存在从属性,即后者从属于前者,前者决定后者。改革开放以来,在集体土地立法上就存在管理权优位于所有权的现象,已经导致在一些地方以行政权排挤、代替所有权的不良结果。若循先完善使用权后完善所有权的思路立法,同样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上述情况。那时,要完善所有权,难度会更大。所以二者应当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