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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法律的正义——读丹宁勋爵的著作有感

  正是在这里,我们走近了英国法律的传统。在英国法的历史中,普通法曾被视为正义的表征,普通法的法官们长久地担负着正义的守卫者的责任,法律至上的实质是正义的统治。这种传统的强大使得法官敢于坚持正义、对抗王权,而为捍卫正义无私无畏的法官又反过来壮大了这种传统。依我的揣见,正是这样的传统,产生了丹宁勋爵这样的牢牢执著于以实现正义为己任的法官,也是这样的传统,允许一个法官为实现正义的目的而曲折地改变法律的既存规定,(虽然丹宁勋爵认为他的改革阻力重重,但我们应当看到,在许多方面,他是得到支持和社会的认同的,尤其在将自然公正扩展到行政法领域的应用中,几乎没有遇到太大的困难),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我想,在这种传统中,赋予法官如此之大的变革法律的权力才是安全的,我们不必担心法官会用这种权力去做背离法律正义或有损法律声誉的事。
  
  也是在这里,我们走近了英国法的体制。为了要一个为坚持正义敢于宣布自己诚实意见的法院而不是一个在当权者面前唯唯诺诺的法院,英国法设计了一套独立的法院体系。在这个体系里,每个法官对法律负责,法官不必担心因为宣布自己的诚实意见而受到追究或不利的处分。这套体制使得一个正直的法官能够成为一个为法律的正义而无私无畏的勇士。这套体制还保证了一个国家中各个地区的案件能上诉到一个共同的法院,保证了一个国家的法律在适用中的统一,从而使得法官的法律改革不会将法律体制分割得支离破碎。事实上,正如丹宁勋爵本人所说的,当他成为上诉法院的高等法官之后,才能够对法律产生较大的影响。
  
  毫无疑问,我确凿地相信法律是应当体现正义的,这是法律相对于权力具有独立品格并能够奠定权力的“合法性”的终极原因。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和生命。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热切地盼望着通过司法实现正义,以使我能够放心地拥有窗外的阳光和晴朗的天空;作为一个从事与法律有关的职业的个人,我同样热切地期待着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从而有效地提升法律在这个社会中的声誉(我把它视为一件与我个人的职业声誉有关的事)。正义能否得到实现,维系着一个社会中人民的幸福。然而,“正义来源于信仰”,在我们寄希望于通过能动的司法实现社会正义之前,我们如何建立起这种传统,这种体制,这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毫不怀疑地看见法官在主持正义的程序,这样,我们才能不会过分地把责任强加到法官身上。感谢丹宁勋爵的著作,他使我们如此清晰地看见法官的责任是——实现正义,以及,实现正义的必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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