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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争取者—丹宁勋爵及其给我们的启示

  那么新的传统是什么呢?用丹宁勋爵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法律改革不仅仅只是议会的事,法官同样应该参与,而且应该做“法律改革的先锋”。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随时势的变化创制出与之相适应的规则。同时,法官与律师应坚持真理、追求正义,而不仅仅只是停留在固守旧有原则、追逐名利的层次上,因为,法律毕竟是我们的事业。
  丹宁勋爵以身作则,亲身为自己的信念而奋斗,这导致了他与原御前大臣西蒙兹勋爵的直接冲突,前者遂于1962年从上议院返回上诉法院,这一举动使我们想起了三百多年前科克被逐离开皇家民事法庭的情形。无论丹宁是胜是负,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为自己的信念奋斗过,为自己的传统争取过,他为后人开辟了新传统的道路,推进了法律的发展,因此赢得了人们的广泛尊敬。正如科克在三百年前的努力促进了司法独立一样,丹宁在二十世纪的奋斗也必将使一种新的传统得以诞生、发展和光大。
  不过不知诸位想过没有,如果没有了贝克特、孟福、科克和丹宁或类似于他们这样的人,情况又会怎样。毫无疑问,英格兰肯定是极端的专制,极端的保守,如同古代的中国、路易十四时期的法国一般,国王一手遮天,“朕即国家”,司法成为了王权的附庸。由此可见,虽然传统是可以争取来的,但如果没有人去争取,则断然不会有新传统的出现。那么争取新的传统需要什么条件呢?我想最重要的便是一个共同体的存在。与旧有传统相比,个人无论如何优秀,其力量都是有限的。试想,科克如果没有下议院的支持,他也只能如屈原般地忧愤而死,而孟福的背后是整个的贵族阶层,贝克特的背后则是整个的基督教世界。对于强大的王权来说,只有这些力量能与之抗衡,也只有在这些力量的庇护下,新的传统才能得以成长。法律领域同样如此,丹宁需要知音,他的信念需要一个共同体去实现,他本人只能是这个共同体的精英、代表而已。代表固然不可或缺,但共同体本身同样重要。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共同体存在的条件,其实这与新传统的争取是一种互动的关系,越是争取,越利于共同体的存在;共同体越发展,新传统也越易于成就,反之亦然。不过很快就会有人举出中国古代的例证来反驳,中国历史上不乏斗争,但结果却往往是重复旧有的传统。风起云涌的农民战争与王朝更迭好象使上面的结论陷入了困境,但事实上这恰恰说明思想多元化的必要性和它对于新传统产生的重要意义。一种思维模式支配下的斗争只能是对过去的简单重复,江山易主,传统却依旧是原来的传统。这说明新传统得以争取的另一个前提是允许不同思想的存在,而这与共同体因素一样,也会与新传统的争取形成互动。至于不同思想本身的产生,我想精英知识分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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