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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第七章“美国的政治审判”导读

  
  美国的法律是可怕的,但它实质上却是温和的。其理由是,在欧洲一个官员之被撤职和被剥夺政治权力,是他受到刑罚的结果;而在美国,这种处分本身就是刑罚。其结果是,欧洲的政治法院虽被授予令人可怕的权限,但它有时不知如何使用;由于害怕惩罚过重,而根本不去惩罚。在美国,对于不致造成人身痛苦的惩罚,人们并不反对;而对于判处政敌死刑以剥夺其权力的作法,则被视为一种骇人听闻的谋杀;美国人认为,宣布政敌不配行使他的权力而予以剥夺,同时让他自由和不伤害他的生命,才是斗争的公正结局。
  
  托克维尔认为,美国政治审判的惩罚较轻,是否起不到惩罚作用呢?对此托克维尔有其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惩罚的轻重需要看被判决的人的感觉,对于美国许多官员来说,失去地位和名誉扫地的判决,实际上就是判处他去过生不如死的生活。所以,他的结论是,“美国政治审判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看起来虽不太可怕,但实际上是很厉害的。政治审判不直接施于被治者,但它是使为政者获得多数选票的非常重要的手段。它不授予立法机构以只有在危急时期才能行使的无限大权,而是让它拥有每天都可行使的适度的常规权力。如果授予的权力不够大,则虽然便于行使,但也容易滥用。”
  
  因此,托克维尔是这样评价美国的政治审判制度的,“美国人之所以不让政治法院作刑事判决,与其说是为了防止立法暴政本身,不如说是为了防止立法暴政产生最可怕的后果。总而言之,我不知道我可不可以说美国实行的政治审判,是多数迄今掌握过的武器中的最强大武器。”
  
  根据托克维尔的比较制度分析,我们进而可以理解,为什么克林顿仅仅因为婚外情就会遭到政治审判,而同样的事情在欧洲就没有什么问题。
  
  据此,我们也可以进一步思考在中国建设政治审判制度的问题。到目前为止,中国有不少不同级别的官员涉及各种各样的犯罪活动,有许多官员涉及不作为等不适当的行为,凡是腐败的官员一般都涉及性丑闻。而对于这些官员的处理,或者是非司法也是非政治的程序,或者就是普通司法审判程序。对于政治性的官员,是否需要建立政治审判制度?在当前中国的制度生态中,如何建立?其不同的制度安排会有什么样的结果?现行的相关制度其绩效如何?这都是需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在这一进程中,法学家和政治学家应该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不过,托克维尔想的只是法国的问题。下一章,他就要进入联邦层次,分析美利坚合众国层次的制度安排了,这又是一个制度分析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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