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方检验的结果表明,P值小于0.05,符合统计规律要求,结论是可靠的。
混合型诈骗之所以最危险,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在这类骗局中,银行不仅作为直接被侵害的 对象,而且也是间接利用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间接的是最危险的。为什么?这需要对 金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特殊地位有所了解。在经济生活中,金融是核心,是纽带,是一切 以货币形式存在的物质财富的集散地。作为可能的直接被侵害对象,银行具有天然的戒备趋 动和强大的防范机制。因此,单纯地针对银行的诈骗很难得逞。
然而,当银行作为被利用的工具时,情况就发生了变化:一方面,由于不是直接针对银行的 诈骗,因此,银行强大的防范机制往往未被“激活”,而另一方面,由于被利用的是银行, 其他企业(包括其他银行)对银行的依赖、信赖在起作用,因而也容易对诈骗的企图放松警 惕。这两个消极之间,正是骗局得以生存的最佳空间。
看看我们身边的实际,有些银行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在这样一种理论假定之上。按照这种 假定,银行安全的主要威胁来自针对银行的犯罪,来自以直接骗取银行资金为目的的犯罪。 这就意味着,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很可能没有引起应有的注意。因此,大部分防范机制是根 据针对银行的正面侵害而设计的。结果,面对利用银行的犯罪,特别是面对利用甲银行针对 乙银行实施的犯罪,银行并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和应对机制,这类犯罪的得逞率较高也就在 所难免了。
至此,我们连续从三个不同的视角分析了银行被害的相关因素。我们发现了一些平时用肉眼 看不见的关系,只是不知读者您所在的银行中,您身边的业务活动中,是否也存在着这些关 系?它们又有哪些具体表现? 从理论上说,我们的结论与被害人学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按照被害人学的理论,犯罪是加 害与被害相互作用的结果。被害人的被害性在很大程度上诱发了加害行为的发生。与此相反 ,传统犯罪学只研究加害人对被害人做了什么。其实,加害与被害的过程不是一个单向的过 程,而是一个双向的互动过程。 站在这个高度上重新审视我们剖析的三个关系,是否可以这样小结我们关于银行被骗的思考 :内外牵连、被害死角、被害地位,都可以归结为银行自身的被害性。因此,减少银行自身 的被害性,从这三个方面采取措施,应当是有效的犯罪预防,能够实现更高层次上的银行安 全。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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