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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关系

  (1)严重误导与预测失误的界定
 
  严重误导行为往往表现为股票发行公司对将来的发展前景作出诱惑力极强的渲染,引导投资者错误的决定证券投资。然而,科学的预测公司发展前景,向投资者介绍预测情况,恰恰又是公众了解公司现状、预测公司未来,从而决定投资的必要条件。两者的关系容易混淆。为了防止股票发行公司利用预测进行误导,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一直禁止股票发行公司在有关文件中预测公司未来的发展情况,只允许公布已实现的事实,不允许预测未来。直至1978年以后,才解除禁令,允许股票发行公司对其将来的某些业务经营情况作出预测,其中包括预公司收入、年终红利、经营计划等。我国《暂行条例》、《暂行办法》中没有对公司预测作禁止性规定,但也没有将预测未来经营情况列为必须公开的信息。实际操作中,一般都对公司发展前景进行了预测。那么,如何界定严重误导与预测失误的界限呢?根据国外司法判例,一般来说,关键在于一个股票发行公司的预测是否有合理根据。所谓“合理根据”,是指公司的预测不是凭空捏造,而是以事实为基础。如果有“合理根据”即使预测的目标未实现,也不必为此承担误导的罪责。
 
  (2)误报与虚假陈述
 
  所谓误报,是指由于工作上的失误,遗漏或错误的报告了股票发行公司的重大事项和内容。误报是否属于虚假陈述,认识不尽一致。有的学者将误报作为虚假陈述的一种表现形式,与谎报相提并论。有的认为,误报不是虚假陈述,因为虚假陈述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过失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虚假陈述罪的主体,一般为法人组织,包括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业自律性组织。
 
 
  (作者单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守芬)
 
 
 
      著作权登记制度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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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 国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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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创作主义原则。一九九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均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3条称:“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以创作主义原则对本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著作权提供保护,因此,我国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是符合世界潮流的,有其合理的内核。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创作主义的保护原则却未必是尽善尽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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