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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七后香港与中央及内地的司法关系

 
  为什么全国人大要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的司法权?因为长期以来香港实行的是普通法,比较完备,符合香港的社会经济情况,有利于香港的繁荣稳定,香港居民也比较熟习和习惯。内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香港的法律体系有很大的不同,司法体制也不相同。因此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的司法权,是符合香港实际,比较妥善的。说明我国真正关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二)享有终审权 终审权是司法权的重要内容,香港基本法第2条、第19条特别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英国占领香港一百多年,从来没有赋予香港终审权,香港的终审权是在英国伦敦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香港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案件的终审不需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而只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解决。这在世界各国也是罕见的,说明我国真正关心“港人治港”。  
 
  有种看法是不符合享有终审权原则的,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可以监督香港的终审法院,这是不符合基本法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和独立的司法权是不相容的。
 
  (三)属于中央管辖与解释的事项 香港特别行政区虽然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它仍是我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香港基本法第1条就此作了规定,因此属于中央管辖和解释的事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管辖和解释。对此香港基本法第1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有关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香港基本法第158条又规定,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应依法由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香港基本法的上述规定说明不属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管辖和解释。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与内地各地区的司法的关系
 
 
  香港基本法第95条及其他一些条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与内各地区司法机关的关系作了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具体说来,可归纳为以下几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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