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传统的公安管理体制与动态化的社会治安环境明显不相适应。公安机关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治安控制力亟待加强。变“坐堂办公”为“流动值勤”无疑是十分必要的。而实行警察巡逻制度,对公安机关自身的改革和发展也至关重要。长期以来,警力不足是城市公安机关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但同时,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各警种分工过细也加剧了警力不足的矛盾。为解决这一长期困扰公安工作发展的难题,有关部门很早就提出了一警多能、一警多用的设想。现在,警察巡逻体制的确立为这一设想成为现实提供了一个比较合理的机制和形式。这是确立人民警察巡逻制度的理论依据。
2.确立中国巡警制度的立法依据
从原则上讲,1995年2月公布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章职权中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的十四项职责,应当成为人民警察巡逻制度的法律依据。人民警察圆满地履行这些职责大部分需要在动态环境下,靠各警种的警察通力配合才能实现。至于巡警制度中需要综合执法,履行其他主管机关的部分职权时,人民警察可以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去完成,即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二)在美国
美国市一级警察部门的基本特征以及它们是如何使用“巡警”的,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对夏威夷州檀香山市警察部门的解释得到说明。警方是市政府的一个部门,它根据法律而创设并管辖。警察总长管理警局。警局内又设五个分支机构,其中包括行政管理、扶助、犯罪侦查、特别行动(管理拘留所、在毒品犯罪和爆炸案件中乘直升飞机或使用警犬巡逻以及交通管制等)、现场处置五个部门。警局是一个不同职能部门所组成的统一行动组织。在各职能部门之间密切合作,同时警局也配合并协助其他政府机构工作。
法律规定,檀香山市警察局是其管辖范围内的主要执法机构。它负责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权,侦查犯罪并逮捕违法犯罪分子,实施法律并预防违反州法律和市政令的行为,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送达法律令状和通知书。它的责任范围大约有600平方英里,划分为八个“巡区”,其授权执法人员共2475人,其中有1988名警官和487名受雇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