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耐人寻味的是,联邦公司未采取传统的政府机构的形式,而采取私人公司的形式。实质上,无论是联邦公司诞生前或诞生后,联邦政府的大部分职能是政府相应的政府机构来完成的。即使到今天,美国联邦政府中,也有许多从事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如联邦邮政,然而许多年的经历使美国朝野取得了几乎完全一致的共识:人们坚信,任何经济活动,私人经营永远要胜于政府经营。在他们看来,私人经营即意味着更高的效率、非政治化和更少的官僚主义。美国社会尤其是官场上的官僚主义,多少年来也一直是人们不断抨击、但也总是难以克服的痼疾。以私人公司形式取代传统的联邦机构履行政府的经济干预和服务职能,正是为根除这一痼疾所做的最有效的尝试和努力。当然私有形式本身并不见得根治百病,不见得所有的联邦公司都肯定比相应的政府机构要好得多,但无论如何,私营优胜于公营,在美国文化中已成为根深蒂固的、似乎无可怀疑的观念。
二、联邦公司的种类
在美国,并没有对联邦公司进行统一调整的类似于
公司法的专门立法,几乎每一个立法都是针对某一个联邦公司特别规定的。而每一个联邦公司则是各个特别立法创制的结果。因而如前所述,联邦公司,就其整体都很难说构成一种单独的法律形式,其具体分类也就更加困难了。如同没有统一的联邦公司的定义一样,也没有统一的公司分类,因此这里只就几种具有较大影响的分类作一简单的介绍。
最具有实际效力关于联邦公司的法律文件是1945年在新政期间制定的联邦公司控制法。该法如其字面所示,并非一部系统的调整联邦公司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而只涉及到联邦政府对联邦公司的管理和监督。该法将联邦公司分为联邦全部拥有和联邦与私人混合拥有两种类型,并在每种类型下列举了当时存在的联邦公司,该法要求联邦全部拥有公司必须提交营业预算作为联邦预算的一部分,必须接受联邦机构的会计审查和监督。
具有很大影响的官方性质的联邦公司分类是1983年联邦会计总署发布的一个报告。该报告把47家联邦公司分为三类:联邦控制公司、公私混合公司、私人控制公司。其区分的标准是财产和管理结构。当联邦政府负责或提供主要的管理和财产时,则构成联邦控制公司,否则为私人控制公司,中间者为公私混合公司。联邦会计总署是具体负责联邦公司财务审计的机构,它的分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