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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国有企业——联邦公司

 
  另一个具有一定影响的分类是全国公共管理学会所作的。它首先将联邦机构分为政府企业和政府公司两大类。其中政府企业包括采取法人或非法人形式的各种企业,如非法人形式的联邦邮政等。它所称的政府公司具体又分为全部拥有的政府公司、混合拥有的政府公司和私人公司。其区分的标准是资本的拥有和董事会成员的组成结构。这里的私人公司不同于一般私人公司之处在于它是根据政府的特别法令而设立的。
 
  学者们对联邦公司的分类另有不同。除了肯定了上述全部拥有和混合拥有的联邦公司外,有的还特别提出了一种“区域模糊”(Twilight Zone)公司。这种公司是指那些漂忽于公私之间、地位模糊的政府组织。它们既不象纯粹的政府机构,又不象完全的私人组织,其中既有非营业性的、非商业性的公司,也有营利性、商业性的公司。前者的设立目的是使它们的活动摆脱政治干预,使其具有普通政府机构所不具有的能力和主观能动性。如公共广播公司,它负责批准公共广播服务许可,但本身并不拥有任何电台或电视台,而只是通过扶持全国联网服务或向电台、电视台付费来协助发展和改进公共电讯服务和非商业性电视、电台广播。营利性的商业性公司的目的是回避国有化的形象或使政府能够在不直接干预的前提下参与私人市场的活动。如全国铁路旅客公司就是70年代为防止城市间铁路旅客运输服务的废弃,并振兴旅客运输,使其成为有利可图的经营而设立的公司。
 
  有的政府文件(Budget Appendit of the United States, Jistal Year 1986,P.V-2)和学者还提出了一种“政府主办企业”(Goverment-sponsored Enterprises),这种企业的地位处于私人组织和政府机构之间,它虽由私人拥有,并基本上由私人投资,但设立由联邦特许,并服从于某种形式的联邦监督和管理,从事国会授权的商业性活动,给人以由联邦扶持的印象,但实际上联邦并不一定投入任何资金。这种政府企业被称立为精神国有化的企业,如联邦全国抵押总会、学生借贷市场总会等。
 
  综上可见,由于创制过程和法律调整本身的分散,美国联邦公司的类型甚为复杂,很难对其作出系统、严格的划分。甚至不少联邦公司,被不同的法律文件或联邦机构定为不同的公司类型。比较而言,上述分类中,全国公共管理协会所做的分类是比较全面和清晰的,基本上反映了联邦公司的类型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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