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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扩展秩序----读哈耶克《致命的自负》

  习得的传统起着“适应未知事物”的作用。对未知事物的适应能力,是一切进化过程的关键,现代市场秩序在不断进行自我调整时所针对的事件,当然是任何人都不可能全部掌握的。
  
  二、自由的首要价值在于其维护了人类文明的多样性
  
  哈耶克认为自由是社会的首要价值,哈氏毕生的学术探索可以理解为研究一个自由社会的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这一问题承继了西方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即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哈氏反对一种盛行的自由观,如伏尔泰的格言:“自由者,可随心所欲之谓也”,边沁的“每一条法律都是罪恶,因为每一条法律都是对自由的破坏”,罗素的自由“就是我们实现自己的愿望不存在障碍”等。哈氏认为这种意义上的普遍自由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个人的自由都会颠覆所有其他人拥有的无限自由,即不受限制的自由。而法律和道德规则对个人自由的某些限制,使一个更大的而且是更自由的秩序成为可能。服从共同的抽象规则,为最不同寻常的自由和多样性提供了空间。更大的多样性却会带来更大的秩序。和没有限制的自由相比,通过服从抽象规则而实现的自由,是“秩序之母,而不是它的女儿”(蒲鲁东)。
  
  哈氏推崇抽象规则对于保障自由的重要意义,即法律之下的自由。他认为抽象规则能够为所有的人保障尽可能多的自由。抽象规则对一切人的自由做出统一的限制,这些规则禁止对所有其他人(或由他们)实施任意的或歧视性的强制,禁止对任何其他人自由领域的侵犯。简言之,要用抽象规则代替共同的具体目标;政府的必要性仅仅在于实施这些抽象规则,以此保护个人的自由领域不受他人的强制或侵犯。而个人应当服从各种力量并遵循我们无法期冀充分理解但文明的发展甚至维续依赖于其上的各项原则。
  
  哈氏对自由之所以为首要价值给出了一种全新的论证:自由维护了人类文明的多样性。他引用洪堡的名言,文明就是“人类最为丰富的多样性的发展”。
  
  哈氏认为,秩序之所以可取,不在于它能保持一切因素各就其位,而在于它能够生成在其它情况下不可能存在的新力量。对秩序创造并提供的新力量有决定性作用的,不是其构成要素的时空位置,而是它们的多样性。
  
  个体差异增强了合作的群体的力量,使其超出个人努力的总和。协调的合作让独特的天赋发挥作用,而专业化鼓励个人的发展,使人们以独特的贡献自立。“多样性的发展是文化进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对于别人的价值,大多是由于他和别人有所不同。”秩序的重要性和价值会随着构成因素多样性的发展而增加,而更大的秩序又会提高多样性的价值,由此使人类合作秩序的扩展变得无限广阔。如果人成为单向度的人,则劳动分工就毫无意义,相互协作也收益菲薄,从而丧失了建立任何强大或巨大秩序的前景。所以个人在能够自由加入复杂的合作结构之前,必须变得与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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