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问题是,尽管国际间的资金流动再怎样的自由,目前单个的金融体系仍然要担负起保护其管辖区内公众的利益的责任。换句话说,国际金融法仍然还是以“国”为边界的,每个“国”都有自己的具体利益。如此一来,单个金融体系的当局和政府如何保护己方的利益?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从宏观的角度来对国际金融法律进行分析,进而对个别“国家”的金融法律乃至“全球化”的金融法律作出评价和提出建议,必不可缺。这种分析不但要看到各个司法管辖区对资金的管制,同时也要看到国家间金融法律的差异对资金流动的影响,以及对于整个国际金融体系安全的作用。全球化正在逐步深化,对法律制度的发展造成了很大影响,各个司法管辖区间已经不单是对法律的模仿或移植,很多时候,法律制度间是互相竞争的,这在与资金融通相关的法律领域中表现得尤其的突出。
三
去年,吴志攀教授推出了一本新著:《金融全球化与中国金融法》(广州出版社2000年)。在书中,作者提出了一个很有趣的思考问题的角度:“在研究国际金融法时,也让我们根据经验,将所有有关金融业务的法律都综合在一起来研究。不要问为什么这样做,只需要看看现实的金融市场,各种金融活动不是天然合一的吗?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之间是互相联系的,他们是互动的。”再加上作者并没有完全从一个理论高度来研究金融制度,更多的是凭借个人的经验、体会与思考。这种“系统”的分析研究方法显得很是新鲜。
作者考察和讨论了全球金融市场、日本、美国、香港、俄国、泰国、韩国、英国、台湾以及我国的金融法律体制中的一些问题,并得出了一些可以借鉴的结论。在这样各自都能独成篇章的专题研究中,不同金融体系的法律体制之间的差别形象地表现出来,也不断挑起对每个金融制度差异的比较、思考和分析。尽管每项法律规定都有其独特的背景,但是法律和制度差别的引发的影响和后果是如此的突显。读者不但可以对各个国家的金融体制获得一个整体的印象,这种宏观角度的比较分析也将有助于理解各国政府的态度和能力对国内乃至国际金融法律的影响。
资金融通是经济运行中的血脉。任何交易都关乎资金的流动,资金流动的状况也往往成为判断一个经济实体体质是否健康的标准。作为融资需求者,必然要关注不同国家间的法律,以保证融资的顺利和成本最小;而资金输出者则注重确保融资的安全,能够按期得到偿还。这种情况下,司法管辖区间的法律差异就是关键的因素,在面临损害的时候,权利人应当得到救济。国家也会成为资金的需求方或输出方的,由于其公共角色,在很多情况下其行动会受到特别的关注。另外,资金的流出或流入以及在管辖区内的流动,都会影响到一国经济的运行,这时候政府可能会以国家/公共权力的身份出现来监督和管理资金的融通。资金的跨边界流动,由于非理性的传染,经济危机可能会在某个时期爆发,并损害经济的发展,在很多情况下,对跨边界资金融通的管理就是必要的。由此看来,任何一项资金融通活动至少潜在地牵涉到两个角色:市场和政府。根据不同角色的主导作用,现实中可能形成两种金融市场的运行模式:“市场主导”,或者“政府主导”。作者在书中对这两种模式进行了讨论,并以其作为分析方法来剖析了一些国家的金融管制(第216页下),包括对国内金融市场和法律的全面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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