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认真对待人治——韦伯《经济与社会》的一个读书笔记

  即使是人治事实上导致了社会动荡不安,这也并不意味着,人治论者希望将国家搞乱,或者是一定想将其老百姓置于死地。如果这一假定是对的,那么,我们势必将转向考察实现富国安邦目标的可能性。也只有在这一基础上作出的分析,也许才能展现法治或人治相对于对方的优越性。
  而且,如果法治真的如同许多论者所声称的那样相对于人治具有“长治久安”的优越性,并且如同许多论者所言,曾经在历史上实现过(例如古希腊和罗马的黄金时代),那么为什么又会在此后的人类历史上出现人治?如果仅仅将这种历史的变迁归结为理论或判断的失误,或者归结为个别野心家的篡权,将势必导致唯心主义历史观;但更重要的是,这本身也就是对法治必定使国家“长治久安”的说法提出了挑战。因此,如果人治在历史上确实是一种长期并重复存在过的制度或方法,那么必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这一点的反面这也就意味着“法治”必定也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或缺陷。当然,仅仅作这种逻辑推论是空洞的,不足以令人信服,更是同今天流行的政治法律话语培养出来的直觉相对立。但是,我并不因此将这种违背了我们今天直觉的逻辑推论简单放弃,而是将这种逻辑上的清理作为一个很好的起点,迫使自己对法治和人治更加细致深入的分析。我认为,这种分析将不仅会开拓我们视野,使得我们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形成有一个更为务实的态度,而且可能使我们在智识上对法治和人治都获得一种更深刻的认识。
  法治与人治的分歧
  尽管,今天我们已习惯赋予法治以褒义,赋予人治以贬义,但是如果作为统治方式来看,这两种方式治并不具有我们今天通常赋予其的那种褒义或贬义。大致说来,法治论者认为治理社会和国家主要要依靠法律规则,而人治论者认为治理社会和国家主要要依靠优秀的、有智慧的治理者。两者最终所追求的目标实际并无很大差异。那么,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治与法治的争论的焦点又在什么地方呢?在我看来,焦点并不在于目标,而在于方法,在于可行性,特别是在于针对具体的社会环境下人治或法治的可能性。
  
  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法治和人治都有一些关于人和社会的基本假设。归纳起来,人治论者的基本假设大致有以下几点,1 、社会和国家的统治说到底最终要通过人来进行,特别是贤人和智者;2 、社会中会产生这样的具有高尚道德和高度智慧的人,3 、社会应当有而且确实有办法将这些贤人智者选拔出来,赋予他们以决断事物的最终权力。人治论者从经验中看到,人的智力和远见事实上是有差别的,人的道德水平和责任感也是不同的。人们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往往需要一些贤人智者来指路,并且人们也往往非常信赖、高度尊敬这些贤人智者。贤人智者的判断往往确实比常人的判断更好,更可能正确。此外,这种决策方式往往可以当机立断、快刀斩乱麻,不仅节省了时间,而且省去了其他许多麻烦。社会治理尽管需要法律、规章,但是任何完备的法律总是会存在许多照顾不到的地方,因此仅仅有法律,即使是好法律也不能保证结果就好,还必须有贤人和能人来运用法律。因此,最好的治理方式,在人治论者看来,是贤人的政治。事实上,人治论者并不完全否定法律规则的重要性,例如,被列为中国“人治论”的代表人物的孔子就非常强调“礼治”,认为“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1 实际就是强调遵循规则、制度和法律。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