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所有的规章制度,最终还必须通过人来治理。“徒法不足以自行”。最极端的人治论者可能是《理想国》中的柏拉图,2 但他的基本假定是可能培养或发现一个无所不知、通晓一切的哲学王来治理国家;其实,他强调的是知识的统治。
法治论者认为,社会的最佳统治方式是法治。但是依据他们得出法治结论的理由或进路不同,又可以分为唯理主义的法治论和怀疑主义的法治论者。所谓唯性主义的法治论者,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作为一种理性是“是不受欲望影响的”3 、“是永恒正确的理性”,4 或“永远公正”的普遍意志的体现。5 而既然法律已经从定义上被界定为是永恒正确的,因此法治自然也就不容质疑了。但是,在我看来,尽管这些思想家对法治的判断可能正确,但是,他们关于法治的论证却很成问题。6 在一定意义上看,他们关于法治的优越性的论述同柏拉图的人治讨论属于同一范畴,都是对一种不考虑操作的理想制度的推论,因此其实践往往以人治告终。7
而怀疑主义的法治论者认为,人的理性力量(无论是个人还是一个时代的人)永远是有限的,只有依据一代代人的智慧累积而成的制度,依据长期形成的规则和前例,人类才可能相对恰当地处理人类的事务。8 法治论者,特别是怀疑主义的法治论者,至少提出了两个问题是人治论者无法回答的,首先是世界上有没有在一切重要关头都能高瞻远瞩、不犯错误的贤人智者;其次,即使有,我们是否能够通过某种方式发现并保证这样的人处于适当的治理国家的位置上。法治论者对这两个问题都持怀疑态度(但并不必定是持否定态度)。他们怀疑有全知全能的圣人,他们也怀疑有没有可以验证的发现圣人的方法和程序。正是基于这两个怀疑,他们认为法治是更适当的治国方法。
法治在这个意义上,就是一切人都要按照既定的普遍为人们知晓的规则办事,不违背已经确定的规则,不凭着个人的主观看法行事,即使是身居高位的统治者也是如此,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原则问题上,更要严格遵循社会中已经确定的规则,以此来防止和减少统治者犯错误,更不用说要防止统治者滥用权力。但是,即使是法治论者也并不反对杰出统治者和官员在许多非重大的问题上,在一些必须即刻决定的问题上,在一些必须行使裁量权的问题上充分发挥他们个人的才智判断,行使裁量性的权力,也不反对杰出领导人运用他的个人魅力、远见卓识、领导才能来影响民众的意见和观点。但是,说到底,法治是最根本的治国手段,是最可依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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