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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的经济学——推荐《信息规则:网络经济的策略指导》(下)

  
  从需求方的角度看,其与供货方在锁定关系中的谈判不过是契约经济学的一种具体应用。在被锁定之前,作为购买新信息系统的买方,在与卖方的谈判中,要提前考虑整个锁定周期。不但应争取售后服务、支持保证、一段时间内的免费升级或最惠顾客待遇,而且应充分考虑到买入新信息系统后你必然会对这特定资本产生的专门依赖性,要知道,这种投资的专用性越高,你日后的谈判地位便越低,你的基础便越脆弱。然而,这里所发生的正是典型的信息不完全条件下的契约问题。作为买主,谁都不可能完全预料到今后信息技术的发展细节与市场供货状况,也无从精确地知道将来对信息系统进行改换时会遇到多大的难度,因此,实质上也无从正确地估算出转移成本究竟会有多少。但一旦为特定的信息系统投入资金、投入培训,进行专向的人力资本积累,你就会“爱得愈深,陷得愈深”,最后被人家锁住。难怪Grossmen(格拉斯曼)与Hart(哈代)1986年会说,“资产的专用性”才是所有权、控制的实质。只不过,在网络经济里,是知识的专用性,技术设备的专用性以及与此对应的高转移成本,才给供货方提供了锁定他人的武器。“锁定”,即控制也,即对财源的所有也。
  
  一般说来,作为买者,保持开放的选择权是有利的,这样你就不会落到单个销售者的手掌之中。《信息规则》特地向我们介绍了,若买方是强大的,那对供货方的选择就应该用“招标”方式,且分阶段筛选。比如,美国五角大楼在1996年对未来的联合战斗机供应商进行了三选二的淘汰,资助波音和洛克希德·马丁来开发,两家供货商会获22亿美元的资助金;到2002年,五角大楼将在这两种相互竞争的模型试飞以后最后选定一家供货商。但即使到那以后,国防部仍会继续扶持落选的供货商以备不测,一旦两家供货商中那位赢家日后利用锁定来要挟,五角大楼便会以低转移成本来反锁定。这里,养一位备用的在位供货商的对手是值得的,如果从采购招标竞争中输掉的那位供货者退出,几年不干,日后会无法维持必要的能力与想锁定的战斗机开发商竞争的。可见,买方保持开放的选择权,两强相争式的双重采购会比一强一弱式的双重采购更容易成功。
  
  强调锁定与转移成本,对于正在努力追赶的中国人来说,其意义在于,今天的现代化技术可能成为明天的历史遗留问题。知识老化与知识更新是瞬时的,一旦你的知识在某种物质设备上凝固了下来,日后必须为它的更新付出代价。我们所追求的只是,这种代价能否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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