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院里的“大锅饭”

  程序自治的另一个原则是,通过程序产生的决定只能由参与程序的人作出,程序以外的人不得参与决定的作出,原因也在于程序以外的人不受程序约束。由于程序无法约束程序以外的人,也就无法确保他们的意见是出于公理、良知。为免法院的决定出现“闪失”,程序的相应地禁止程序以外的人把手伸得太长,把持案件的判决。
  就诉讼而言,实际参与程序的是原告、被告和审案法官。一切的程序规则就是为他们设置的,程序主要对他们起作用。如果定案的人不是审案的人,而是程序以外看不见、摸不着的“高人”,则程序的效用就会大打折扣。因为他们不在程序之内,程序对他们不起作用,程序的魅力对他们无法展开。当此之际,程序对于法官就成了一种摆设和道具。当事人如果知道主审的人定不了案,他就会对庭辩失去兴趣,而专心致志地“运动”那些能够“拍板”的人。至于他的“运动”方式,就只有天晓得了。
  集体主义的通病是权限不明,责任不清。集体的利益众人均沾,集体的错误却无人引咎。由于法不责众,实际上也无法追究集体里的每一个人责任。司法“大锅饭”的弊害也正在于此。集体定案如出了问题本应由集体负责,然而这恐怕只是桃花园中人不合时宜的想法。因为当真正发生错案时,对此负责的人只会在云雾山中。主审法官说,这是庭里意见,庭里说这是领导意见,领导说这是审委会意见,审委会说这是上级意见,上级怎么说?——这是下级的问题!结果是:神龙见首不见尾,判决成了是由“一只看不见的手”作出的。司法大锅饭使对法官道德上的归责和法律上的归责都失去了可能。
  司法“大锅饭”还会使上诉制度化为乌有。上诉制度要求上一级法官对一审的案件再一次全面、客观地的审理,并作出完全独立的判断,以便在作出最终判决前,尽可能地消灭下级法院的错误。由于“内请”制度的存在,一审的判决在作出前实际上通过“内请”已得到二审“点头”,一审的判决实际上就是二审的判决。于此之际,上诉要求改判当然很难。不到万不得已,谁会自煽耳光?
  
  司法“大锅饭”使法官可以不为自已的判决负责,法官没有了责任感,擅权也就成为必然。律师们顺理成章地失去了钻研业务的兴趣,明智地将他们的战场从法庭内转移到法庭外,向权势弯腰低头,法庭上的舌战让位于酒桌上的舌战。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失败后恨恨地说:“如果某人管理人类事务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就必然产生傲慢与非正义”。先思谋一通先哲热刺刺的话,再回忆一下法官冷冰冰的脸,由不得叹道,——还是柏拉图聪明!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