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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概念与特征新论

  由于有了良好的理论基础,美国国会于1979年在《改进司法体系管理法》(The Justice System Adminstration Improvement Act )中,对白领犯罪下了官方定义,白领犯罪是一种或者一系列通过非体力性的手段,采用隐蔽的方法或诡计,以便非法避免付出或者损失金钱财物,或者非法获取经济或个人利益的行为。
  从目前美国关于经济犯罪的理论和实践看,白领犯罪的概念主要起到统一认识、协调各方面执法力量、明确刑法打击对象的作用。
  2、 德国
  我国学者的研究表明,“无论是德国犯罪学界还是德国刑法学界,至今都还没有为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找到恰当、准确的科学定义。” 根据王世洲教授的考察,德国学者对经济犯罪的研究,主要有以下视角:
  (1)从传统的犯罪学定义出发提出经济犯罪的概念。例如,“经济违法行为是由在社会经济中的上层阶级成员,在职业活动中进行的触犯刑法的行为” 。但是,这种观点就象萨瑟兰在美国提出的白领犯罪受到批评一样,受到了来自各方的批评。一是因为这显然不符合德国的行为中心主义,二是因为范围不准确。
  (2)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出法提出经济犯罪的概念。这种观点,从刑法保护的法益出发,尤其是从超个人的法益出发来考虑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最先提出这种观点的是法学家林德曼(Curt. Lindemann)。“林德曼强调经济犯罪是对经济生活的超个人的(社会的)法益的侵害” ,主张应把国家整体经济当作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针对国家整体经济极其重要部门与制度而违犯的可罚性行为。这种观点,现在已经成为德国刑事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也是德国刑事法学界目前最有影响力的概念。“该定义的贡献在于突出经济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试图把经济犯罪同以侵害个人财产为主的传统财产犯罪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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