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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概念与特征新论

   笔者认为,以上多种观点,从实质意义上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经济领域说(即第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将所有发生在经济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均归结为经济犯罪。这种观点的明显缺陷在于以以经济领域为标准,而经济领域本身又不够明确。因此,作为一类犯罪的名称显然针对性不强,不符合我国分类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二)经济秩序说。上述第2、3、4、5、7种观点都可以认为是以犯罪所侵害的国家经济秩序为出发点的,因此,笔者将它们统称为经济秩序说,尽管它们的具体角度并不完全相同。(三)第6种观点较为独特,实际上就是公职人员的腐败犯罪。
   2、97年刑法典修订以后
   于97年以前相比,97年刑法典修订以后,我国学者对经济犯罪的认识相对集中一些。
  根据内涵和外延的不同,学者们的观点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种:
  一是最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也称大经济犯罪概念,这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工业、农业、财政、金融、税收、价格、海关、工商、森林、水产、矿山等经济管理法规,或者盗窃、侵吞、哄抢、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公民的合法财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经济建设,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按照这种观点,经济犯罪应当包括以下三类:(1)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2)侵犯财产罪;(3)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其他犯罪。
  二是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也称中经济犯罪概念,这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活动或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行为,或表现为利用职权牟取暴利的行为。总之,经济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按照这种观点,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1)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2)侵犯财产罪。此外,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亦属之。
  三是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也称小经济犯罪概念,这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滥用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上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权限,违反所有直接与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秩序的行为。”
  三、 对经济犯罪的新认识
  (一)关于经济犯罪的概念
  科学而准确地界定经济犯罪的概念,是非常困难的。但是,笔者认为,在这里首先要强调的是,我们必须真正弄清楚建立经济犯罪这个概念的价值所在。笔者赞同学者所提出的“我们研究经济犯罪的价值目标是‘把握规律,优化对策’” 。“把传统财产犯罪(盗窃、抢夺、抢劫和普通诈骗等罪)与新兴经济犯罪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也并非绝对不可取,二者之间确有某些联系,它们除各有自己的侵害客体外,也具有相同的上述相同的客体即经济关系,此其一。其二,有些具体罪案,二者互有交叉却难区分彼此;其三,近年来随着新兴经济犯罪增长,传统财产犯罪也有所增长。然而,二者各自具有不同特点,从控制犯罪的角度看,尤其需要探索它们的差异。” 而且,对犯罪的定义而言,笔者认为,必须符合这样的要求:一是要有这样的一种或者一类犯罪行为实际存在,而且这些犯罪行为还缺乏行之有效的打击对策及其理论依据,二是要名副其实,做到犯罪行为和犯罪概念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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