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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见的正义》之第四种司法裁判形态

  最后,如果申请、控告遭到驳回,申请者、控告者“能否以及如何提起救济程序”?
  对于这些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这种申请、控告究竟是如何运作的呢?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两个案例作一说明。
  案例一:1996年12月18日,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上海某区公安分局逮捕。在此后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徐一直被羁押在公安局看守所。1999年9月,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准许上海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起诉的申请。随即,案件又被检察机关退回区公安分局进行补充侦查。徐母在儿子被羁押期间,几乎每星期都要走18公里的路,来向公安局要儿子,但均遭到拒绝。2000年1月6日,徐母照例又来到区公安分局。在大门接待室坐了一个多小时后,黄突然冲向局长室,结果被四个门卫架了回去。最后,一位副局长的秘书出来告诉她:公安局没有权力放人,案件已经报到市政法委员会了,但政法委书记刚刚出差回来,她必须再等几天。徐母颇感疑惑的是:“现在关了3年多了,检察院都撤诉了,为什么还不放我儿子回来?他们说自己决不放过一个坏人,也决不冤枉一个好人,现在为什么都不敢出来见我?”
  在这一案例中,犯罪嫌疑人的母亲为解除儿子的长期羁押,反复向负责羁押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诉和求情,甚至与公安人员发生了冲突。笔者忘不了她近乎绝望的叹息:到哪里才能找到“说理”的地方?!如果说这是一个“不懂法律”的老人所作的无奈而又无效的申诉的话,那么,下面的案例则显示出被告人的近亲属为寻求正义而采取的社会化甚至政治化的举动。
  案例二:1998年7月,罗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某市公安局的刑警带走。在此后的近两年时间里,公安机关一直将其羁押在看守所里。罗某的母亲彭某记录了儿子案件的一些细节:1999年5月10日,市公安局向市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后者认为证据不足,于8月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很快,公安局又一次向市检察院移送起诉,后者将案件移交区检察院审查。12月,区检察院将案件再次退回公安机关,“此后再无消息,既不终结也不放人”。
  彭某在当地进行了各种各样的申诉,都没能使儿子获得释放。万般无奈之下,她来到北京,走上了艰难而辛酸的上访之路。在人生地不熟的北京,她住在大学招待所里,到处打听能将材料送交中央领导的渠道。她马不停蹄地奔走于所有能想到的投诉机关。她说:“我到全国人大,信访干部说不归他们管,让我去找国办;国办又让我找公安部,公安部的接待干部和颜悦色地说可能是基层素质低,老人家请您耐心等待;我到高检,高检信访办看了我的材料说他们的工作已经做完了,连材料都不收。”彭问,你们检察院不是有法律监督权吗?“他们的回答是,市区两级检察院不是都退回起诉意见书了吗?他们已经监督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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