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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减持的立法问题探析:从立法制度角度的分析

  确立了在立法学框架下分析国有股减持问题的基本前提,下面应该做的就是运用立法学的知识和原理来分析国有股减持问题。首当其冲的是为规制国有股减持的法确定一个位阶并进而在此基础上找到该性质的法律在整个立法体制中的位置。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8。在这样的体制下,我国存在着中央层级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制定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层级的省级、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等法的形式9。之所以存在如此多位阶和形式的立法,一方面是因为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是有法可依,更重要的还在于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导致在我国应当以立法予以规制的事项呈现出“参差不齐”的格局:有的事项是涉及全国范围而有的事项仅具地方性、有的事项具有独立性而有的事项具有从属性10。
  国有股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之一。在我国,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所以尽管在国有股减持问题上有人提出国有股所有权并不明晰的 观点11。但考虑到这是一个涉及到国有股产权界定的更深层次的问题,可能需要更根本性法律的修订来解决,而本文仅是在现行法制框架内的一个论述,因此对此存而不论,仍在原来的框架内进行——把国有股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既是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就可以排除地方性立法在这一问题上的适用,国有股减持问题应当是一全国性的法律规制范围。
  我国的全国性立法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一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立法。最核心的问题在于为国有股减持法在全国立法层面上找准坐标,这涉及到的是一个立法权限划分的问题。对此,《立法法》从规定应当由法律加以规定的事项角度为我们区分一事项应当由哪一级立法予以规制提供了思路。尽管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中没有对该法所进行的立法权划分作出更深刻的理论说明,仅仅表述为:“根据宪法规定,总结实践经验,草案着重对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12但我们可以从这些规定中发现在其背后的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一般原理,并且这些划分原理也可以适用于其他层级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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