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体现了立法权限划分的一般原则即“重要性原则”。所谓重要性原则是指我们首先要根据每一层级立法权限所处层级给出一个与该层级相对应的重要性框架,然后为每一个进入立法权限考量的事项根据该事项本身的性质测定一个重要性指标。一个所要规制事项的重要性一般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该事项涉及的范围大小,一般来说涉及范围越大的事项就可以认为其重要性越高;一是该事项对社会利益以及对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的权利所能产生影响的深度。最后,把测定的该事项的重要性指标和立法权限的重要性框架建立一个对应关系,就可以得到划分立法权限的解决方案。
用重要性原则来考量国有股减持在中央层级的立法权限划分问题,首先要做的是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和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以及国务院部门制定行政规章的立法权限三者的重要性进行确定。毫无疑问,三者的权限是呈递减趋势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居于最高地位,承担国家生活中最重要事项的立法工作;国务院的立法权次之,其承担为了执行法律而进行的执行性立法和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创制性立法;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的立法权限在中央立法权限体系中处于最低位置,只享有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的立法权。
确定了三个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等级及其重要性,接着要做的是对国有股减持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进行确定。首先,正如前面论及的,在本文视野中的国有股问题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第二,从国有股减持这一问题的影响深度来看,其涉及到重大的、超巨额的国有资产转让,将对未来的中国国民经济和中国证券市场走向产生重大影响,如何操作这一过程将对我国的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有股减持问题是一个全国性的、对国民经济能产生广泛深远影响的事件,符合
立法法中所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特征。依照立法权限划分的一般原则即“重要性原则”以及我国立法法关于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立法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条文,可以得出结论,国有股减持的立法规制任务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承担。
另外,从物权的一般理论来看,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的权利,而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是决定财产命运的一种权能”13。因此,理论上要求处分权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随意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