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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减持的立法问题探析:从立法制度角度的分析

  最初的国有股减持法律文件是由财政部制定并通过和发布的。后来这个规定遭到市场的阻击被国务院叫停,证监会接过了这项差事开始行使提案权甚至是立法权。但证监会是否是一个合适的提案主体呢18?从证监会的职能定位来看,其主要负责股票市场的调控而并不拥有国有资产的管理权力。因此,由证监会提出国有股减持的法案并不是合适之举。其实,国有股减持法的提案主体除了财政部、证监会之外,进入大家讨论视野的还有社保基金理事会。但从社保基金理事会的职能上看,其并不直接拥有国有经营性资产,否则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由战略投资者转变为控股大股东就会降低社保基金理事会实现主要目标的效率,也不利于培育一个良好的投资市场环境。所以,我们认为社保基金理事会也不宜担当国有股减持立法提案的大任。国有股减持立法的法案应当由一个经营并且熟悉国有资产的部门来担当。当前,在我国的行政序列中却并没有这样一个独立的部门,国有资产分别由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大型企业工委等分别管理。这样的格局对于经营好国有资产是不利的,特别是对我国这样一个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大国来说,建立一个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非常必要。我们认为应当成立一个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并由其作为一个经过整合的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国有股减持的法案。
  与国有股减持事件的利益相关者主要表现为当前持有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的大量投资者。因为,现有流通股股东在国家决定进行国有股减持之前购买股票的理性决策,是根据当时的制度背景作出的;但是国有股减持改革的出台改变了原来的决策环境,从而使投资者原来的决策变成了错误的决策。特别是,国有股减持意味着原有的某些非流通股进入了流通领域,在市场资金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增加的情况下就会导致股票价格的降低,这种降低就会对原有投资者的利益造成妨害。所以,在国有股减持过程中听取股票市场原有投资者的意见并给予其利益上的补偿非常重要。最初财政部出台国有股减持办法没有做到这一点,结果造成该办法在市场的一片抵制声中被叫停的结局。证监会接手后在其网站上进行了减持方案的征集活动,后又开通了国有股减持方案阶段性成果评议栏供社会公众对各种减持方案进行评议。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因为这样做不仅可以广泛的听取投资者对减持方案的意见而且可以集中大众智慧把国有股减持进行的更好。我们认为在今后的国有股减持立法特别是法案通过阶段,通过各种方式了解投资者特别是股市中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投资者意见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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