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法律社会工作的发展也适应了行政社会化或者国家社会化的趋势。当前,世界上的一个明显潮流是国家职能的社会化,这是市民社会发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法律工作曾经是国家的垄断物,被当作专政的工具。但随着社会系统的发展完善以及日益复杂化,仅仅依靠国家的法律服务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社会的法律服务兴起而且发展壮大。我国的社会工作当然包括法律社会工作正处于一个发展壮大的前期阶段,其发展空间不可限量。
当前我国法律社会工作的现状及其改进。“法律社会工作”作为一个名词在我国可能还是新的,但其实,在我国的社会工作体系中,法律社会工作早已存在而且有了一定的发展。许多活跃在我国基层的许多法律服务活动都可以看作是本文所说的法律社会工作的范畴,比如基层普法活动、基层社会的民间调解活动、在全国很多地方都采用的148专线等。但是,研究这些比较分散的、尚未形成体系的法律服务活动,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就是:这些社会工作的承担者大多都是狭义上的法律工作人员,他们的知识结构决定了他们只是能有意识地注重法律知识的运用,而在相当程度上会忽视了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的运用。而社会工作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是一项复杂的边缘性的应用学科,需要以社会学为主的各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我国法律社会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导致我国的法律社会工作只是处于一个刚刚起步、还比较落后的状态。为了回应我国社会现实对于法律社会工作的需求,法律社会工作者必须在注重很好的利用法律专业知识为特定人提供服务时,注意借鉴和综合运用各种科学社会工作的方法进行工作。这必然要求在我国出现大量的既懂法律又懂社会工作学的法律社会工作者。
当前对综合素质的法律社会工作人员的需求对社会工作教育和法学教育的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应当在专门的社会工作专业的教育过程中必须贯穿必要的法律教育,在法学教育中贯穿必要的社会工作学的教育。前者看起来还比较好理解,后者则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引起重视和加以推行。
在法学教育中加入的社会工作学教育应当包括社会工作方法和社会工作技能基础的教育内容。所谓社会工作方法是指在社会工作中运用的科学方法,其中包含个案方法、团体方法、社区方法等。社会工作方法的娴熟运用必须以社会工作的技能基础为前提。一般认为,社会工作的技能基础包括:(1)社会工作者在帮助、约会、观察、沟通、 同情和评估诸方面的技能;(2)案主在使用帮助和改变社会功能方面的技能; (3)社会工作者在觉察环境和问题限制因素上的技能等。这些方法以及技能基础的获得必须以法律社会服务者有意识的学习和培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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