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应该注意到的一点是,由于在证券行政监管当局中所处位置的不同,因此在讨论如何对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工作人员进行激励时,不应该对所有的人员笼而统之。应当区别其不同的身份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不同激励需求进行对待。所以以下将把行政监管工作人员划分为行政监管当局的高级领导阶层以及行政监管当局的普通工作人员并分别从二者的激励需求来探求如何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对于证券监管当局的高层领导来说,他们的对激励的需求已经超出了对本身生活的生物性需求而进入更高的政治性以及社会性需要层面。因此政绩以及更进一步的擢升空间对他们来说更为重要。在这样的前提下,把上述激励机制的三个基本条件运用到对证券监管当局的高层领导的激励中,要实现有效激励就要满足三个条件:个人理性约束条件要求证券监管高层有监管的愿望,并得到重要的政绩肯定,为其在政治上的进一步擢升奠定基础,否则,证券监管高层就可能疏于监管或者转业到别的更容易擢升的部门,如此则不利于吸引优秀的监管高层人员;激励兼容约束条件就要求对证券监管高层的激励约束机制必须有效,使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承担一定的政治和法律上的责任,使权责对位,一旦其不作为或作为不利则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政治责任;预算平衡约束条件则要求从整个证券市场的运作角度着眼,就是要使得对证券市场监管当局高层的激励达到平衡,否则激励过多或者约束过度以及投入过多而产出不够都不能收到良好的激励效果。
对证券市场一般监管工作人员的激励在有效激励的三个基本条件就变成这样的命题:个人理性约束条件要求给予证券监管工作人员以合理的报酬,即不低于证券公司以其资产和管理经验参与其它经营的所得,否则证券监管工作人员就会转行;激励兼容约束条件要求对于证券监管一般工作人员还要建立起一定的约束机制,防止其道德危险和投机行为,在这个方面具体的惩戒性规定和法律会有大的用武之地;预算平衡约束条件则要求对证券市场一般监管工作人员的进行激励和约束的投入产出以及对于证券监管一般工作人员而言其进行监管的投入和收益是平衡的。
用有效激励制度的模式来观察我国当前的证券行政监管现状可以看到,不足非常明显:不是表现为激励制度不足就是表现约束机制错位。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后发的、投资者并不成熟的证券市场的发展来说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在我国建立对证券市场行政监管的有效激励机制即使是在建立综合性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的今天,对于我们来说也是非常紧迫和非常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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