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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法律体系的重构——法理学视角的思考(之三)

  一、加紧完善银行立法 
  (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为了适应金融开放的要求,努力完善我国银行业的法律保障,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前规划,尽快对现行的银行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在金融宏观调控方面,要首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订,努力提高金融宏观调控的效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需要适当增强中央银行进行货币政策决策的独立性和责任心,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增设几名懂金融法律的专家学者,使中央银行在决定利率政策,以及运用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时具有更多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是货币政策的执行主体,当然也应该是决策主体。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应报国务院备案,这是为了便于国务院进行各项宏观政策的协调。但这些决策不应该需要国务院的审批,但每年的执行情况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银行为稳定币值所作的一切决策都应该符合国家的利益,它在法律框架的约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应该完全有条件履行好自身的职责,主动充当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好帮手。
  其二加入WTO后的一定时期内,需要放松利率管制,加强利率的间接调控作用。其取向应为:中国人民银行使用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市场利率,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中国人民银行应建立和完善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率、基准利率、汇率、贷款限额等调控手段,实现从直接调控为主向间接调控为主的过渡。
  其三要努力提高货币政策透明度,增强公众对货币政策的认识,进而正确引导公众对未来的合理预期。要逐步使现行中央银行对外信息的公开制度化、规律化,除了每月中旬公布有关货币供应量等数据外,还应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中央银行对当前经济金融形势所做出预测和重要经济金融问题的看法,以利于引导公众对未来的预期。
  其四借鉴国外成功的金融监管原则、措施和手段等成功经验,修订我国的金融监管原则和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银行监管体系,提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效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实施全程监管的机制。特别是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处理有问题银行机构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解决有问题银行机构的具体法律措施和操作机制,同时要重视对银行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管理,细化银行机构内控机制的原则,机构设置及独立性等方面的监管要求,规范银行机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银行机构经营的透明度。还要强化对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约束,在完善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行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控制制度。
  其五必须坚定地树立《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主导地位,积极构筑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担保法》、《票据法》等基本法律为框架,《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国有独资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业务和机构管理法规为主体,《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等单项业务规章制度为基础的、层次分明、互相衔接、全面系统的法规体系;必须抓紧制定各项法规的实施细则,实现金融法规定性与定量明晰的双重目标,提高其可操作性; 理顺证监会、保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法律地位、职责及监管范围,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协同监管的能力;并从法律角度全面认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款保险公司在处理有问题银行机构过程中的作用,明确界定中国人民银行与上述机构的法律关系,确定上述机构的地位及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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