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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与灵魂——《死刑的文化史》读后

  原始社会中死刑非常普遍,如复仇、祭祀、巫术等等随时会杀人。人类学家在对原始人的法进行研究时,往往强调了用赔偿来代替血亲复仇,认为这是文明的进步。但实际上,原始社会的绝大部分时间里,主要盛行的是血亲复仇而不是赔偿。我想这跟人类学家进行田野调查的对象有关,他们研究的是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的人,只不过这些社会没有发展出西方那种物质文明,保留了原始的风俗而已。他们把这种现实中生活的人称为初民(PRIMITIVE MAN),把他们和我们远古的祖先相类比。这种初民和原始社会的人应该有很大的分别。
  本书的第四章值得注意并不是因为他讨论了废除死刑的问题,而是讨论了执行吏的问题(也就是汉语语境里的刽子手)。
  鲁迅的小说《药》中,华老栓为了治好自己儿子的痨病,去向“浑身黑色,眼光像刀”的人买蘸血的馒头,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我们并不关注鲁迅自己的寓意,而是分析这件事本身。一方面刽子手是很令人害怕的,以至于华老栓看了人家一眼,就觉得“刺地华老栓缩小了一半”;另一方面这个事件的前提是一个迷信,犯人的鲜血能医好常人的疾病。
  人们对刽子手的害怕根源于对他们职业的恐惧。因为刽子手把活生生的人杀死,又不受法律的制裁。他的工作被认为是不洁的,像印度的“不可接触者”那样受到蔑视。这使我想到了屠户这种职业,在我们农村老家,杀猪宰牛的屠户被人认为没有什么好下场,因为人们普遍认为“狗通人性”,杀死活物是对生命的践踏。这倒不是因为他们从事下贱的职业,实际上他们从事屠杀很赚钱,在村子里算是小康户。在西方的执行吏也是这样,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受人鄙视。这至少造成了三个后果:首先是造成了执行吏这个职业的世袭,并且对外不通婚,形成了执行吏家族。最著名的要算桑松家族,到法国大革命时期已有七世,执行了大量的革命家还有路易十六的死刑,被誉为“巴黎先生”。1726年,桑松家的一个执行吏死亡,其继承人只有七岁,便如愿以偿被任命为巴黎的执行吏。他的叔叔担任处刑,但是没有他在场就不合法。所以孩子要亲自上处刑台监督处刑(第156页)。
  其次是执行吏自己承受了很大精神压力,大多数人都自杀了。因为社会上的人害怕与他们接触。其实这本来是工作的要求,总得有人做这样的工作。想比较而言今天人们的意识有了提高,据前段时间报载:某火葬场招工,对身高、长相都有严格的要求。但是人们对他们还是怀有一定的戒备心理的。作者举了当今的一个例子:在圣昆廷监狱,一个看守担任执行吏的工作。他与其他的看守及他们的家属都住在宿舍里。没有处刑时他就干一般的勤务。尽管如此,达菲典狱长还是写道:“他即使在执行吏这一很小的社会集团中也是外人。他时常为自己的职务做出牺牲。由于他经常为自己从事可怕的工作感到烦恼,终于精神失常了”(第154页)。从刑种上来说,古代用放逐和石砸的方式惩罚罪犯,实际就是减轻人的罪责。现在中国的死刑处罚是枪毙,枪毙避免了和罪犯的身体直接接触,并且有时还戴着口罩,也是对死刑执行者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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