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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一体:一种新的法理学?——评《说法 活法 立法》

  三
  然而,这些看似成问题的批评,其实并不成其为批评。根据作者书中的表述,可以作出以下的回应。
  就批评一而言,此一无奈事实,就是作者也并不否认。正如作者在《抗战前后的两种宪法观》一文谈论宪政问题时所言,即行宪政也好,认为宪政不急于实行也罢,“实际上均系针对中国的宪政之一不得‘真正’实行这一尴尬而发”。对于整套法律,何不使然?问题在于,在法律的实行上,能否使之成为真正的法律,“活”的法。勿宁,这才是作者所关注的。在作者看来,“希望籍一纸立法自上而下一时间改变包括亿万人的生活方式在内,作为既定事实存在的社会本身”,则此种法律要么是“必犯之法”,要么是“必死之法”。在尚未具备立法条件时,硬要实行,则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破坏了大众对法律的情感。有法不依,实不如无法。可见,作者并不否认立法,只是立法应能反映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民众的活法。而这在我国,益发显得重要。中国的立法必须虑及中国农村的亿万民众,必须反映中国人的人生与人心,这是作者不厌其烦地反复强调的。至于日本维新时代的做法是否妥当,在当今的日本已经开始进行反省,认为此种移植方式的效果并不佳(川岛武宜)。而就中国的状况而言,正如作者所阐发的,此种以牺牲求发展的方式实不足取,因为“没有谁有权让别人作他理想的牺牲品,况乎这理想又总与暴力脱不了干系。”
  对于批评二,则须从作者的立论展开。正如作者对于梁漱溟先生法律思想研究中所展示的,中国至少在两方面与西方社会不同。首先,与西方的“权利本位”“个人本位”不同,中国是“伦理本位”。此种伦理本位思想表现于社会的各个层面(瞿同祖)。其次是中国人特定的人生理想与追求。与西方人“为权利而斗争”,浮士德式的开拓精神不同,中国人注重“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强调内圣外王,推己及人进而与整个宇宙的相互融洽共存。此种天人合一的中国哲学观,正是“我们从生活感受到的朴素心得,是从身心与自然应合中体贴得到的生活经验…”。如果这一分析言之有理的话,则中国的立法必须反映中国人的人生理想与人生态度,那么是否冠以民族精神之名份重要乎?况且作者亦未拒绝对西方法律经验和知识的借鉴,如作者曾言,应“同时接引他方的法意与法制”,“于东,西长短处均有所体贴,均有所同情,均有所解救的思虑”。这样才能避免盲目的“法律移植论”者之天真或“西方法治论者”的激进,从而兼包并蓄,“以慢慢形成一种于中国人生与人心体贴扣合的法意与法制”。
  批评三则多少有些误读。实际上,如作者在序言中所言,只是提出一个法的解释范式。作者并无意构建什么恢宏的理论。作者深知体悟、磨炼之艰难与漫长,曾批评过恨不得一夜之间成为泰斗、宗师级大师的法学从业者。批评三所批评的恰恰是其自身,因为这无意中又犯了西方中心论者的弊病,过于自信其所秉持的西方利器“无坚不摧”,而这正是作者所反对的。退一步而言,事实与规则,人生与人心和法意与法制,也并不对应于法律实证主义,历史法学派和价值法学派,尽管其中会有些许的瓜葛。诚然,作者注意到立法的重要性在于对确定事实作出确认,这点与哈特教授的见解并无二致。但若从另一面,确定事实与规则的相合,多少又有“活”法理论的意味。就人生与人心而言,作者所关注的,毋宁是一种切合于中国人人生理想和态度的说法。虽然在强调法律的地域性和民族精神上若即若离,然立足点则不一样。如果说民族精神论提出之初是出于同一文明的时代状况不同的话,则在生活样式和哲学观念都不同的中国,则其之提出就显得最自然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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