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面的分析可知,税收制度趋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各种减免优惠的规定增多,减免优惠又开始出现复归的现象导致的。因此建立简明、规范、稳定的税制,除了对现行税制不完善之处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之外,清理、减少和规范各项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和规定,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要做好这一工作,应该做到:第一,在观点上要有所转变,不要企业一出现生产经营困难或某项事业的发展需要扶持,马上想到的是减免税收。要时时注意维护税收制度的规范性,尽量减少各种减免税措施和变相减免。在吸引投资方面,要认识到税收优惠减免只是影响因素之一,投资环境还受到政局稳定劳动力素质、成本、资源条件、行政效率、市场容量、基础设施和基础建设、社会治安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把过去过分依靠税收优惠减免吸引投资的做法,转变为通过提高整体环境来吸引投资。逐步取消目前各种以地域性为特征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改变各地区竞相以税收优惠减免来吸引投资的做法,实现全国各地区税政统一、税负公平。第二,要充分认识到税收优惠减免对税收流失的影响,意识到税收优惠减免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的损失。按照“尽量少的优惠减免,尽量规范明确的形式工”[2]的原则,把目前太多太滥的税收优惠减免压缩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内。对于确实要保留的税收优惠的制度,明确可以享受优惠减免的条件,明确优惠减免权的归宿,以杜绝各种非法减免和越权减免的发生。必要的税收优惠和减免应充分体现我国目前的地区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需要,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第三,要改变目前根据纳税人经济成分、性质、组织结构不同而给予不税收优惠减免的做法,对外资企业在实现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下,给予适当合理的优惠,为各类纳税人在基本相同的外部环境下展开公平竞争创造条件。第四,税收优惠减免的形式,由主要采取直接税收减免、优惠税率逐步向更有利于鼓励再投资的投资扣除,加速折旧等形成转换。同时,为有效反映和控制税收优惠减免的规模,加强监督和管理,可以借鉴国外有关税式支出的理论和实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我国的税式支出制度,使由于实行各种税收优惠和减免而减少的税收收入在国家预算中得到反映,并接受立法机构和公众的监督,同时可以更为准确地评估税收优惠和减免的经济、社会效果。[3]
(二)严格税收执法
实事求是地说,这些年在税收立法、税收执法上都下了很大功夫,为强化税收征管,打击偷逃税,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和纳税状况仍令人头疼。有资料显示,从开始实行新税制1994年以来,税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不实行的税收保金措施所涉及的纳税人达66万户,金额170亿元。难怪有人写道《税收执法为何总像割韭菜》该文将这种状况归结为执法问题,具体是法网洞口开得太大和执法普遍偏软。[4]就网口开得太大而言,该文作者认为,看起来每天在抓关甚至在杀,但不同程度地违法乱纪已成为一个普遍性问题,受到行惩治的不仅不是全部,不是大多数,而是少数,因此给以身试法者以极大的绕幸心理。诚如民间流传的“偷税九十九,避税家家有”。“要想富,吃税务”等歌谣。关于执法普遍偏软,该文作者认为,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日常生活矛盾息事宁人态度已进入了执法过程,反映了执法者本身对法的严肃性缺乏认识,并引用《经济日报》,一个小报道予以佐证:“菜市1997年判决经济犯罪分子104人,其中缓刑65人;1998年判决97人,其中缓刑63人,判处缓刑的经济犯罪案件95%是万元以上大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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