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俗化的另一个敌人,是比意识形态的神学性质更加隐蔽的,即一套先验的哲学和逻辑思维。也就是单世联曾经批评的黑格尔的幽灵。或者欧陆的所谓建构理性。莱茵河一百年来,是我们的第二条母亲河。这种思想的品质对于我们的传统其实是一种强加。我们传统的文化其实是更加接近于英美的。更加经验的,和更加依赖于对传统的诠释和遵从。我们彻底学习欧陆,香港彻底沿袭英美,在现代性的转型和传统品质的袭承两方面,结果我们都不如香港。
世俗化的意义某种程度上在我看来,就是经验主义。顾准所谓的从彻底的理想主义到彻底的经验主义的道路。对先验的概念不感兴趣,这是我们和英国最相近的一点。我不知道为什么梁启超会认为中国和法兰西最相似,也许他被他身处的那个特定的高歌猛进的浪漫时代蒙蔽了。什么是权利?从黑格尔到马克思,权利都是一个先验的idea。所以马克思不承认占有是一项权利,不承认占有是财产权的形而下的理由。而在英国人眼里,什么是权利呢,权利就是从来如此的东西。所以权利的形成最重要的一个条件是时间,换言之就是传统。而天赋人权的先验性很可能给独裁者授以口实。权利是根植于历史当中的。
举一个例子。比如伦敦人周末爱去郊外散步,大概前几年郊外的土地权人忽然不准大家踏上自己的私有土地。伦敦人就不服,说虽然是你的土地,但公众周末去那里散步已经有几百年的传统,所以散步就是我们的一种权利。也是你的土地所有权应该受到的限制。法律的术语说,这是一种相邻权。在这个例子中,我们看不到绝对的财产权概念。今天我们呼吁法治和自由,但很多人对待权利的看法仍然是黑格尔式的。在上面这个案子中,自以为捍卫法律和个人权利神圣性的人会说:既然人家花钱买了土地,有产权证,他就有权不准他人踏入。这里面有一种极其危险的形而上的倾向。在我看来,这种倾向和共产主义乌托邦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一种尚未世俗化的先验倾向。
现代法治强调程序性。程序就是对世俗化的一种支持。遵从程序就像遵从传统一样,意味着对于实质正义和先验理性的拒绝。甚至是对法官个人智商的拒绝。所以我把法律看作一种保守主义的力量。
民主化和程序化,就是最好的世俗化。民主无外乎一种传统,如果路径依赖是重要的,路径需要例证去铺设。重复三次以上的东西,就具有了一种世俗的合法性。习惯的力量是惊人的,有人随地吐一口痰,接着有人再吐,路径一旦形成,想再恢复一种不能随地吐痰的默契传统就难了。我们的法律至今不承认“占有时效”,其实从统治合法性的角度讲,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本质上就是一种“占有时效”。在尚未完成合法性的宪政转型之前,共产党最大的统治合法性无非就是时间的经过。如同贡当斯评价君主制一样,传统带来了所谓的“心照不宣”。
黄仁宇说蒋介石完成了中国现代化的上层架构,毛泽东则完成了中国现代化的下层架构。此说只能放在1949年之前。49年后国民党在台湾补了下层架构的一课,然后在80年代开始了训政向宪政的过渡。而在世纪之交大功初成。走出了唐德刚先生所谓的历史三峡。但在大陆,共产党至今为止,别说宪政体制,就连一个党治国家的训政体制,穷50年之力,也是稀里糊涂的。国体之下,连最基本的几个关系都未能理清,只能凭借意识形态的余威来大而化之。而曾经行之有效的下层架构几经反复,今天又到了一个吐故纳新的临界点。如果椅子之间的那一条长腿还是过分信赖自己梅开几度的的性能力,而坚持拒绝宪政体制的方向,那么共产党集体世袭制的合法性危机,就可能在某个时候(比如经济衰退)演变为全社会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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