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韩先生,您很早就注意到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是一个既复杂又特殊的法律问题,需要较为完善的区际冲突法加以调整,因此您主张在理论上对这一有着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请您介绍一下您在这方面的学术努力。
答:早在1983年我就注意到,香港、澳门的回归和中国的统一事业将使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私法在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并倡导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组织全国的学者来研究这个课题。在1988年中国国际法学会北京年会上我就此作了专题报告,题为《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国际私法研究中的一个新课题》。我首次提出“一国两制四法”问题,并对如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提出了一些初步的设想。此报告后来发表于《中国法学》杂志。1989年,我又和黄进教授合作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研究》的长篇论文,详细讨论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探讨了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步骤,并从多方面对未来的中国区际冲突法作了一些设计。这篇论文在内地、港、澳、台和国际上都引起了重视,产生了广泛的影响。1991年,与黄进在广泛参考和比较中外国际私法区际冲突法的基础上,草拟了《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发表后受到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同行的广泛关注。大陆《文汇报》和《海南经济报》、台湾《自立早报》、香港《文汇报》和《大公报》曾作过专题报道。
现今,我国的国际私法学界对区际冲突法一直在努力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就,出现了许多有份量的著作和论文。但从我国的实践来看,还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立法至今仍很落后,在调整区际民事法律冲突方面仅只有几个司法解释,远不能适应日益深入、广泛的区际民商事交往的需要,尚亟待完善。
问:近年来武汉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一些研究生相继以澳大利亚、瑞士、加拿大、荷兰等国的国际私法为题完成了博士论文,这与您一贯倡导的比较国际私法研究有关,请您具体谈谈您的想法?
答:比较法学是现代法学的一个重要学科,又是进行各部门法研究的重要方法。国际私法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研究不能只囿于本国法,而必须放眼于世界各国的法律。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我向来注意国际私的国内外最新研究动态,并对各国国际私法的比较研究很有兴趣。二战以后,传统的国际私法在受到批评和攻击的浪潮中出现了重大改革,通过研究世界各国国际私法在法律选择方面的一些革新,我于1988年撰文归纳出当代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主要的表现,并论述了国际私法的若干发展趋势。以便让国内学者及时了解这些学术动态。
在90年代初期,我提出要组织力量对不同国家的国际私法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以便开展国际私法的比较研究,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完善作充分的理论准备。我曾建议我的学生研究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我和韩健博士曾于1994年撰写了《美国国际私法导论》。接着在武汉大学学习的一群年轻学者相继完成了研究若干国家国际私法的系列专著,这种研究至今仍在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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