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际私法晚近发展趋势中重要的一点在于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即近年来许多国家制定的国际私法都采取法典或单行法的模式。相比之下,我国现今的国际私法立法散见于《
民法通则》、《
继承法》、《
海商法》、《
票据法》等单行法规当中,此种立法体例上的分散已造成许多问题,如许多重要的领域形成了立法上的“盲点”和“真空”;《
民法通则》第8章的规定与遍布于其他法律中的国际私法规范存在内容上的不一致和不协调。此种立法现状远不能适应我国涉外民商事关系发展的需要。针对未来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您及其您所在的中国国际法研究会的观点是怎样的。
答:我国有关机构正在酝酿进行国际私法立法,我们认为,仅仅制订若干条冲突规范是远远不够的,趁此良机,制订一部包含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等三方面内容的单行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法”更为可行。理由如下:
一、“法律适用”若作广义理解,管辖权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司法协助是适用法律的后果,故管辖权及司法协助都应包括在内。
二、我国许多人对“国际私法”一词很不理解,往往误称为“国际司法”。因此,新的国际私法立法可以不采用“国际私法”一词,而改称“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实际上,“涉外”即等于“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即等于“私法”,故所改名称已将国际私法显示出来。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内也许缺少了解国际法私法的人,不妨对参与这项立法工作的同志讲清楚,总是可以说服他们的。我们自己首先应解放思想,向国外先进的立法学习(如瑞士国际私法),没有必要墨守陈规,只规定狭义的“法律适用”。事实上,制订一部单行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对司法人员审理涉外案件是大有帮助的。
四、现在起草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法”(下称本法),将“管辖权”、“法律适用”及“司法协助”都包括在内,自成一个体系,对“单行法”来说,是最为合适的。将来的“
民事诉讼法”不可能对涉外管辖权与司法协助作详细规定,有些问题也不宜在该法内规定,故本法这样规定了,将来“
民事诉讼法”就无需重复了。
五、现在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所以涉外法规应具有高度透明度。在对外关系上,本法的规定可以使外国人对我国处理涉外民商事问题所采取的精神和措施以及其全过程一目了然,更可增加他们对中国法制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