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义、公正、公平、公道、公义
2、自由、平等、权利、功利、博爱、和谐、稳定、效率、安全、繁荣、富强、幸福等。
上面的第一类概念大致是“正义”的同义词或近义词,第二类则属于常常被用来说明“正义”内容的描述词,一种社会制度如果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这些属性或这些属性的主要方面,往往就被认为是“合乎正义”的。
我们来试着说明其中一些概念的含义及隐含的矛盾,这种说明可能会带有我们自己的一些见解,但应该说是离罗尔斯使用这些词的用法相去不远,因而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他的正义理论和观念。另外,由于有些概念我们还会在后面的介绍中结合具体内容来仔细说明,在此就只是予以简要解释或列举。
在第一类词中,“正义”与“公正”最常被使用,都可用来翻译英文“justice”一词。但像“正义”、“公义”一般只用于制度或集体行为,而不用于个人,如我们说“正义社会”、“正义战争”、“正义审判”等等,并且,“义”字还常常有一般的“理论形态”的含义。“公正”、“公平”、“公道”则除了用于制度,还可作为对个人的形容词,如我们说“这个人很公正”或者说他“处事公平”、“待人公道”等,但不能说“这个人很正义”。“公”字并有“公平”的含义,而“公平”(fairness)中又有“平等”的意思。“公道”则更具有传统中国的特色,更通俗,如京剧《苏三起解》中有一位差人叫“崇公道”,其开场白是:“你说你公道,我说我公道,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即点出了各人正义观念的相对性,又还没有完全否定可能有某种客观的正义——天道。
罗尔斯区别了正义概念(concept of justice)和正义观念(conception of justice)。前者是指用于社会制度时的“道德”或“正当”,一到讲到社会或者法律、政治的正义时,我们就知道是涉及到道德问题了,并认为“正义”就意味着不作任意区分和恰当平衡;但对究竟何为正义、何为道德,何为不作任意区分和恰当平衡,则人们就会有不同的看法了,这就涉及到正义的观念。前者是形式的、一般的标示道德的指称,后者则是实质性的、阐明道德内容的各种特殊观点。
我们可以再强调一下:正义的主题或对象就是社会,尤其是社会的基本政治和经济制度。正义即指制度的道德、制度的德性,是指称社会基本结构的属性是否道德的一个概念,它可以包括在一个更大的概念“正当”之内。正当既可指社会,也可指个人,是个一般概念,正义就是用于制度时的“正当”。在罗尔斯理想的“良序社会”里,只有分配的正义,而在一个现实存在的政治社会内部,正义按一种来自亚里士多德的区分,可分为交换(分配)的正义和纠正的正义,前者是政治经济的正义,即不仅分配经济利益,也分配一般的权利义务,后者是法律的正义。另外,近年来国际的正义和代际的正义的问题也相当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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