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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我国刑事检察改革

  ⒈对犯罪性质认识问题上,由于长期沿袭前苏联时期形成的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对立起来处理事物的观念,在刑事执法过程中仍然体现阶级对立的观点,即把犯罪的阶级性、社会性特征作为犯罪的法律特征,这显然是一种狭隘的犯罪观。综观国外刑事理论,多数强调的是“法益”的保护,即对现行法律保护的权益的侵犯就构成犯罪。用“法益”观念代替阶级对立观念,在中国加入WTO后,尤其具有现实意义。在中国开放市场后,大量的外国公司、企业将不断的涌入,在中国开拓与发展,其中绝大多数是我们所称的“资本家”,他们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若依据传统犯罪观念,我国刑法就不要保护他们的权益了,这显然是一种错误观念。因此,只有放弃阶级对立的观念,重新树立一种具有全球化立场的观念,才能适应“入世”后社会发展需要。
  2、对个人权益的保护重视不够,国家本位观念仍然占主导地位。在刑法的适用过程中,始终贯穿着这样的观念:在财产利益的保护上,先保护国家、公共财产,然后保护集体财产,最后保护个人财产;在其他利益的保护上,同样先国家,再集体,最后个人。在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时,时常牺牲个人权益,其实质是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本位观念的延续。近年来,我国正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只有充分保护个体权益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市场经济自由竞争、资源优化配置的优势,从而使国家受益。任何以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为借口,对个人权益的损害,都会造成竞争主体的实质不平等,自由平等竞争就不能实现,市场经济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小家,哪有国家”而无条件牺牲个人权益以此维护国家利益的观念必须转变。只有充分做好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工作,才能为中国“入世”后经济的良好发展奠定稳定的法制基础。
  (二)刑事犯罪总量将呈现缓慢上升趋势,是促使刑事检察改革的外在驱动
  “入世”后,我国经济将获得极大地发展,虽然不能说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犯罪的增加,但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工业化过程中,犯罪呈上升趋势已经得到证实,正如施奈德在《犯罪学》一书中所述:“随着一个地区的工业化,越轨、违法和犯罪行为也上升,不管该地区存在于一个社会主义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一个发展中国家里”。分析社会发展过程中犯罪产生的原因,不难看出就业问题是影响犯罪的重要因素。在中国“入世”后,就业问题将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从长远来看,就业机会会增加,但短期内会造成就业危机。由于农产品关税的降低,我国农产品市场将受到国外农产品的极大冲击,农村将出现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他们游荡于乡村或涌入城市,将成为社会治安的隐患。在城市中,传统工业和幼稚工业也将因无法与国外工业相竞争,而使大批工人下岗。而大量存在的失业人员,在生活状况恶化时,是极容易产生犯罪的群体。因此,犯罪总量的缓慢上升将是难以改变的趋势。
  犯罪率呈不断上升趋势,必然给刑事司法系统造成极大压力,作为解决这种压力的自然反应,就是增加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由于在既定的经验情况下,司法资源的投入是有限的,那么提高诉讼效率,以最少的司法资源(人力、财力、物力)取得最大的案件处理量就至关重要。因此,为提高刑事诉讼效率,适应“入世”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易审等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为当前刑事检察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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