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府经济行为的原则
第一, 合法原则。
政府对经济的调制由于其权威性和强制性的特征,使得它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的经济管理行为应当是由具有宏观调控权的主体依法实施的,同时,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济法中体现的最为明显的就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意味着纳税人仅在税收的征收与使用符合
宪法、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具有承担纳税义务的权利。税收法定原则在法理上和
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致的。税收是将国民财富的一部分强制地转移给国家的一种手段,因此它不能不具有对国民财产权的侵权性质。之所以规定税收的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依据进行即税收法定主义,就是预防经济执法机关滥用职权侵害了公民的利益。
“依法管理”所依之实在法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等级秩序。目前,行政法规与规章在国家法律构成中的压倒人大立法的巨量和在法律生活中的重要性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按照凯尔森的理论,每一个法律规范的效力都是由另一个更高级的法律规范授予的,
宪法是根本规范,它决定了其他法律规范的效力。因此,对经济管理权而言,它必须坚守
宪法至上、议会至上、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原则。当然,管理主体系统内部的法规、规章、规则和命令当然也可以成为经济职权行使的根据和依据,但是必须以不违反上一位阶的法律为前提。
第二, 科学原则
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尤其是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对一国经济的运行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或消极影响。宏观调控以及相关制度具有极大的外部性,因此对于它的实施和制度构筑必须足够的谨慎。但是,政府经济政策与立法最主要的依据就是各种的经济学说、经济政策。当一项经济学说、经济制度拥有了法的盔甲的时候,它对整个法域的经济便具有了近乎绝对的导向。但,正如我们所意识到的,假设与模型是经济学思维中最重要的特征,经济学家用近似于自然科学的分析方法设计各种经济制度的模型,但却缺乏实验方法的检验。那么,当我们将这样的一种看起来完美无缺的经济假设赋予法律效力并加以适用的时候,它带给我们的究竟是什么,就如同针尖上究竟有几个天使的问题一样,我们无法回答。但政府却又不得不不断的作出各种经济决策。
这样的一个矛盾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会存在。
因此,政府在作出一个经济决策的时候,必须要有经济学上的充分的科学测算与考察,同时经济法律制度必须在实施的过程中受到不断的关注与考察,以便进行有效及时的调整。
第三, 其他原则
一般的行政行为需要遵从的如公开、平等等原则同时也是政府管理经济过程中的行为标准。
例如,公开原则。近年来,政府公共工程与商品、服务的采购领域,屡屡出现规划设计不周、预算约束不强、串通投标、施工进度拖拉、层层转包、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官商勾结等经济丑闻,严重玷污了人民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好的警察”。要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过程的信任感,就必须充分落实公开原则,确保政府行为的公开性、透明性。
二、行为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