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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西部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之调整

  为鼓励投资与西部,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外经贸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通知, 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又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基本上确立了我国对外资企业的框架和格局。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通知》,同期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国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意见的通知》,其内容主要包括: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外商投资西部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四、西部可自行制定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报请国务院批准后,仍享有《外商投资企业目录》中规定的税收优惠。
  此外,西部地区除贵州外,其他一市三区五省都制定了相关的涉外税收优惠的法规和条例,其内容涉及了西部相关产业的方方面面,贯彻了税率从轻,优惠从宽的原则,以减税和免税为重点,外商除享有一定条件下的免税措施外,其涉外税率在国家标准上下调约了8% ,税收优惠期限延长2—5年,最长10年。对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和国家扶贫项目测规定了更为优惠的税收措施。
  三、西部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总体评析
  由于西部的涉外税制遵循全面优惠的税负原则,优惠层次多,优惠范围广,优惠期限长,这显然非常有利于刺激投资,推动西部大开发:
  首先它有利于吸引外资,促进西部经济的飞速发展;从党中央号召开发大西部以来,西部地区已经取得了极大的发展,统计显示,仅2001年1月至11月,西部地区就吸引投资3616亿元,增长22.3%,比东部、中部分别高出7.9和2.5个百分点,全国投资增幅在两成以上的省市区均集中在西部地区,西部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增幅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②。
  其次它有利于推动和促进西部的经济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了西部的市场化进程;国家和西部各省市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扶持新兴产业,主要市高新技术产业,建立高新技术园区,使西部形成了传统能源重工业和新兴产业齐头并进的局面,同时外资的进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对传统的企业和市场文化的冲击, 也增强了西部开放的市场化意识,而这种开放意识又进一步促进了西部的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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