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县长分房事件,促使其成为一个坚定的“恨坟主义者”。在现实国家制度中,特别是在唯物主义世界观下,普遍产生“恨坟主义”, 实在比较困难。基于个人经历产生的对土葬的强烈反对,与殡葬法规的要求出现一致化,充分带动、发挥出基层执法力量的作用,使一个土葬传统的地区,成为高火化率的地带,但这实在有些偶然。
而乙县,该县领导不具有甲县县长那样“恨坟主义” ,却因“侨属特批事件”引发法规执行波动,意外发现了行政罚款的增长。 火化率和罚款数目呈现出的、清晰的反比例关系,这使任何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机构,尤其具有财政压力的机构,不得不进行“理性”的、合乎经济逻辑的选择,这难免导致法规脱离立法宗旨,结合本土政治资源独立运行。
法律规则在不同执行者那里,经过不同把捏,呈现迥异的执行后果。 法律规则(姑且搁置规则妥善性评价),在人治体系内,显示了基于人意志差异的明显施行差异。
令人不安的是,如果某省200余县市都认识到政治荣誉是一种稀缺资源,而利用罚款获取经济回报是如此现实,那么200余县市乘以119万的行政罚款,就等于2亿3千多万的民间积累,可通过此项法规的经济化的施行,转为基层执法机构所得。而这,仅是一个单项法规、一个并不起眼的法规的可能的施行后果。关键是,如此这般,资源依然在不当使用,只是“违法者”交了许多“学费”。
如果,一省范围内,数百件法规都如此运行,数百个2亿3千多万将会从民间蒸发。全国呢?即使我们打下无数个折扣,罚款法制给民间经济造成的损失,可推算出仍是“惨重的”。
我们不能期望基层领导都有甲县县长那样“窗含西岭千秋坟”的奇遇,即产生“恨坟主义”之类的因素,具有不可预期的性质。而我们可以发现,符合立法宗旨的严格执法与罚款数额,的确具有反比例关系,这致使达到合理立法目的,成为不可预期;而违法状态与罚款数额,又的确具有正比例关系,因此违法状态延续,成为可以预期。我们进而也就能发现,立法希望达到的目的,故而并不能必然达到,而是偶然达到。
符合立法宗旨的严格执法与罚款数额,具有反比例关系, 违法状态与罚款数额具有正比例关系,此种数理关系,可以解释现今罚款法制 (管理型法制和平形态)盛行的经济动因,也可解释法定大宗旨和目的,为何无法必然实现、社会总是处于“必要混乱”的缘由。
法律规则,难道如此黔驴技穷,任凭把捏?
取消罚款,改设其它处罚!某君闻此,大惊失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