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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军事法律信仰

  其次,培植军事法律信仰是提升依法治军的内在动力。依法治军是任何一国军队走向正规化、现代化的途径,它要求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领域纳入法制轨道,要求有一套科学、民主的军事行为法则来规范和调整,而培植一种对良性规则本身及其运作的信仰心理,无疑是实现法制调整过程的内在动力。一方面,军事法律信仰能从思想上指引军事立法者自觉去按照人民意志和立法的科学要求,制定出正义的军事法律规范,创造出依法治军的优良“水源”;另一方面,它又从内心里引导人们对制定出的军事法产生神圣、拜从之感,而这正是人们遵守军事法、护卫军事法、运用军事法的动力源泉。良法得以制定并得到最终的统一守护和运作,法治的秩序必然诞生,依法治军也就因为有了信仰的支撑而获得连绵不竭的生命动力。
  二、阻却军事法律信仰培植的因素分析
  虽然军事法律信仰在应然性上具有法治“治本”功效,但在实然中却受到诸多因素的谦抑,人们对军事法律信仰还存在疑虑、消极乃至抵制心理。目前,阻却军事法律信仰培植的因素主要有:
  (一)军事法创制上的瑕疵。要树立对军事法的信仰,首先必须确保这种军事法是“良法”。有学者指出,“规律——科学性、人道——正义性、方便——效益性应是法律成为信仰对象的三要素”。[6]这无疑是“良法”的一种衡量标准。对于军事法律信仰,同样要求军事法的创制必须公道合理、科学规范、讲求效益。但目前我国在军事立法领域存在诸多问题,如立法思路重公权、轻私权;立法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立法主体多重交叉,不统一;立法技术不成熟,缺乏科学性;立法价值目标看重工具性,忽视法的正义性。尤其是受传统军事法律文化中重军事刑法和军事刑罚手段极其残酷的影响,军事立法重在强调国家权力、军事利益,偏废了对军事关系主体个人权益的保护,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保护军人权益的法律规范不健全,设定义务的多、赋予权利的少,过分强调军人的服从、牺牲和奉献。这些立法上的瑕疵,直接导致有些制定出的军事法不合理、不周全、不协调、不权威,没有亲和力,难以成为人们自愿信仰的对象。
  (二)传统军事领域内的人治环境。受中国封建社会传统文化影响,人治因素在军事领域根深蒂固,权力信仰易取代法律信仰,领导权威在军事工作中占主导地位。在此种军事文化背景下,法律信仰的生长空间极其狭小。在有些军事机关,领导人的意思表示至上,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用个人指令管理部队,靠长官意志进行军事决策,依“土规定”、“土政策”行事,有些官兵宁愿迷信权力也不想信奉法律。军事法律规范在处理各种军事社会关系上显得软弱无力,而代之以军事行政手段和党纪处理行为。这种人治环境直接破坏了军事法律信仰生成的外围土壤,遏制了信仰意识的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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