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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军事法律信仰

  (三)主体认识上的误区。信仰是意识上的产物,但当前军队内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阻碍了意识领域里信仰“基因”的发育。一是误认为军事法律信仰就是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否定。任何武装力量都不可能游离于政治力量之外,我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的军队,必然要求归属于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被历史证明了的一条根本建军原则。于是有的同志疑虑:树立军事法律信仰,会不会削弱、否定党的领导?这种认识误区在政治上完全束缚了人们对军事法律信仰的探索。其实,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党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军事法律信仰的前提是领导军队的党内部也已经并通常是率先认同了对法律的信仰,这种党和军队基于同样的信仰精神,使得军事法律信仰和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存在趋同性,二者是不矛盾的。相反,在我军几十年的建军历程中,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与维护军事法的权威始终是统一的。从以法规形式建立我军的政治工作的历史不难看出,法制手段历来是实现党对军队领导的最佳方式。树立军事法律信仰,就是对党赖以领导军队的军事法律法规形成敬重感和折服感,从而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作用。二是误认为军事法律信仰就是对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的悖逆。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这是由武装集团的性质决定的。有人认为,军人生来只能无条件地服从命令,决不允许他有其他的精神信仰。这种偏执的认识将法律信仰等同于宗教信仰般予以排斥,最终奴役了军事法的功能。要知道,军事命令本身就带有军事法的属性,军事法就是最高的军事命令,二者本质上的一致性蕴涵了军事法律信仰与服从军事命令的兼容性。树立军事法律信仰,不仅不会背离军人的天职,反而是在军人心理生成一种对规范信服感的需要,军人对合乎军事法的命令给予敬重,从而加深了服从、履行军事命令的自觉性。另外,还有很多人对军事法本身存在误解。中国古代民刑不分造成的“法即刑”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得有些人从情感上就自发排斥军事法,这种心灵上的法律厌恶感无法形成对军事法的信仰,也成为阻却军事法律信仰培植的因素之一。
  三、军事法律信仰的培植途径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7]长期以来,我们一贯强调作为法治“硬件”系统的军事法制建设,而忽略了作为“软件”系统的军事法治精神的培育;一贯迷信和崇拜军事权力的强制与威慑,而忽略了军事社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观念。如果缺乏这种作为相应精神内涵的“软件”系统的支持,依法治军就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因此,必须通过各种途径树立军事法律信仰,加快军队法治化进程。但由于信仰更多是属于纯精神状态的范畴,它不可能象创建一部法律一样被定制,所以只能试着从某些方面促成或强化军事法律信仰的培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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