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DSU系列论文之五:专家组设立申请的充分性

  “我们将根据维也纳公约的解释规则以及WTO协定第XVI条来进行我们对日本的程序性异议的分析。在这方面,我们将适当地审查:(1)第6.2条原文的一般含义(the ordinary meaning);(2)第6.2条的上下文、目标和目的(the context and the object and purpose);以及(3)第6.2条下的过去实践(past practice)及其前身规定(predecessor provision)。
  第6.2条与日本的异议相关的那部分规定,‘专家组设立申请应…确认争议的具体措施…’。双方都同意,我们对美国的专家组申请的解读也确认,该专家组申请没有明确确认作为日本异议的标的的8项‘措施’。
  因此问题就变成了,如果一项‘措施’在该申请中没有被明确描述,那么‘争议的具体措施’应在专家组申请中被确认的通常含义是否能被满足。看起来很明显,为了达到第6.2条的条件,在专家组申请中没有被明确描述的一项‘措施’,必须与该申请中被具体描述的一项‘措施’具有清楚的联系(a clear relationship),以使其可被说成是被‘包含’(‘included’)在该具体指明的‘措施’中。我们认为,第6.2条的要求将被满足,如果一项‘措施’辅助于或如此紧密联系于(subsidiary or so closely related to)被具体确认的一项‘措施’,以至于被诉方能被合理的裁定就申诉方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已经收到了充分的通知(adequate notice)。这两个关键要素(key elements)—紧密联系和通知(close relationship and notice)—是内部相连的(inter-related):只有一项‘措施’辅助于或紧密联系于被具体确认的一项‘措施’,通知才将会是充分的。例如我们认为,如果规定了执行‘措施’(implementing ‘measures’)的涉及狭小范围内的标的物的一项基础框架法律(a basic framework law dealing with a narrow subject matter),在专家组申请中被具体指明了,那么在适当的情况下(in appropriate circumstances),执行‘措施’ 可能就被视为被有效包括进该专家组申请中,并符合第6.2条的目的。此类情况包括了那种具体指明了形式,并限制了执行‘措施’的可能内容和范围的基础框架法律的情形。正如下面所要阐明的,第6.2条的这一解释,与第6.2条的上下文以及目标和目的,还有过去专家组的实践都是相符的。
  Bananas III一案的专家组曾经裁定,第6.2条之具体性要求的目标和目的是,确保DSU第7条所规定的主要由专家组申请所决定的专家组职权范围的清晰(clarity),以及向被诉方及潜在的第三方告知申诉方的权利要求(即申诉方所指控的‘措施’及其援引的WTO规定)的范围。只要第6.2条被解释为要求,任何遭指控的‘措施’应在专家组申请中被具体指明,或是辅助于或紧密联系于具体指明的‘措施’,第6.2条的目标和目的就能够得到满足。
  这一推荐的解释(proposed interpretation)也符合过去的WTO/GATT专家组的实践。Bananas III一案的专家组,是曾经解释了第6.2条中本案所争议的这一方面(即被视为包含于专家组申请的‘措施’的界定)的唯一的WTO专家组。在Bananas III一案的专家组申请中,‘争议的欧共体基础规则’(the ‘basic EC regulation at issue’)已经被公布的时间和地点所确认。另外,该申请以一般词语援引了‘后来的贯彻、补充以及修正[欧共体香蕉]体制的欧共体立法、规则以及行政管理措施’。该案专家组裁定,该援引对于第6.2条的具体性要求而言是充分的,因为申诉方曾争辩的措施早已被‘充分确认’了,即使这些措施不曾被明确列举。上诉机构对此也表示同意,认为该专家组申请‘包含了足以履行第6.2条要求的对争议措施的充分的确认’。我们认为,如同Bananas III一案对这一概念的适用,辅助于或紧密联系于具体指明的‘措施’的那些‘措施’,能被裁定为被‘充分确认’。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