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基础之简明概要的提供(Provision of a Brief Summary of the Legal Basis)
(1)概述
就此问题而言,如下面将要证明的,尽管对某一具体适用协定的具体规定的援引并非必不可少的,如果通过其他途径可以将法律基础描述清楚;但是如果缺少对问题的描述,仅仅指明某一整个的适用协定或是简单提及没有具体化的所谓“其他”协定或规定,则又太过模糊而不能达到DSU第6.2条的标准。
在EC-Bananas(DS27)(‘Bananas III’)一案中,上诉机构就此问题作出如下相关裁定:“…我们同意专家组的如下裁定,即‘该申请充分具体足以符合DSU第6.2条的原文所确立的最低标准(the minimum standards)’。我们采纳了专家组的观点,即申诉方列举了(to list)声称已经被违反的具体协定的规定就足够了,而不需要提出关于该争议措施的哪一具体方面与那些协定的哪一具体规定相关的详细论据(detailed arguments)。在我们看来,专家组设立申请中所提出的确立了DSU第7条所规定的专家组职权范围的权利要求,与支持那些权利要求的陈述于并在第一次书面提呈、答辩提呈以及与当事方的第一次及第二次专家组会议中被逐渐澄清的论据之间,存在重大区别。”〖10〗而在India-Patent Protection (DS50)一案中,美国在其专家组设立申请中并没有提及根据TRIPS第63条的权利要求,而只是在描述了TRIPS第27、70.8以及70.9条的义务后指出,“…印度的法律体制看起来与TRIPS协定的义务不相符,包括但不必然限于(including but not necessarily limited to)第27、70.8以及70.9条…”。就此上诉机构作出如下裁定:〖11〗
“关于TRIPS第63条,‘包括但不必然限于’的简便语句,过于简单而不足以如同DSU第6.2条所要求的,‘确认争议的具体措施,以及提供一份足以明确陈述问题的申诉之法律基础的简明概要’。如果这一表述吸收了第63条,那么还有TRIPS协定的哪些条款不能被吸收呢?因此,该表述不足以将一项涉及第63条的权利要求列入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在European Communities – Bananas一案中,我们接受了专家组在那一案件中的观点,即‘申诉方列举了声称已经被违反的具体协定的规定就足够了,而不需要提出关于该争议措施的哪一具体方面与那些协定的哪一具体规定相关的详细论据’。我们在那一案件中也同意了专家组关于该案的申请充分具体足以符合DSU第6.2条所确立的标准的裁定。相反,在本案中没能确认声称已经遭到违反的某一协定的某一具体规定。这低于我们在European Communities – Bananas一案中所愿意接受的‘最低标准’。”
(2)“单纯列举”的个案标准(Case-by-Case Standards Regarding the “Mere Listing”)
如前面所注意到的,申诉方列举了声称已经被违反的具体协定的规定就足够了,而不需要提出关于该争议措施的哪一具体方面与那些协定的哪一具体规定相关的详细论据。然而,如下文将要澄清的,就声称已经遭到违反的条文的单纯列举(the mere listing)而言,该列举是否达到了DSU第6.2条的标准,必须根据每一案件的特定情况(the particular circumstances)进行个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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