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Korea-Dairy Products (DS98)一案中,上诉机构综合援引了以前案件中的一些裁定,并作出如下裁定:〖12〗
“…如果从语法上分析其构成部分,第6.2条可被视为施以了下列要求。即申请必须:(1)是书面的;(2)指出是否进行了磋商;(3)确认争议的具体措施;以及(4)提供一份足以明确陈述问题的申诉之法律基础的简明概要。在其第四项要求中,第6.2条仅要求申诉的法律基础的一项概要(a summary)—并且可以是一个简明的概要(a brief one);但是该概要无论如何必须是一个‘足以明确陈述问题’的概要。换句话说,仅仅概括地确认‘申诉的法律基础’,是不充分的;该确认必须能够‘明确陈述问题’。
如同本案专家组所注意到的,我们在European Communities – Bananas一案中曾表示:‘[我们] 采纳了专家组的观点,即申诉方列举了声称已经被违反的具体协定的规定就足够了,而不需要提出关于该争议措施的哪一具体方面与那些协定的哪一具体规定相关的详细论据。’在我们看来,本案的专家组好像将我们在European Communities – Bananas一案中的裁定的这一部分,解读为就申诉之法律基础的声明的充分性的确定,确立了一个最终的检验标准(a litmus test)。
然而,本案专家组没能注意到在European Communities – Bananas一案中,我们继续指出:‘由于专家组申请通常不受DSB的详尽审查,专家组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去非常详细地审查专家组的设立申请,以便确保该申请既符合DSU第6.2条的字面含义也符合其精神含义。基于如下两个原因专家组申请的充分精确显得非常重要:首先,该申请常常构成了DSU第7条所规定的专家组职权范围的基础;以及,其次,它向被诉方以及第三方告知该申诉的法律基础。’
因此,在European Communities – Bananas一案中我们没有宣称,将对声称已经遭到违反的某一协定的条款的单纯列举,确立为如此一个有关精确性的标准(a standard of precision),即对该标准的遵守在每一案件中将总能构成对第6.2条之要求的充分遵守(sufficient compliance),而不论这些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我们事实上曾经在那个案件中试图创立如此一项规则,那么我们指令专家组‘非常仔细地以确保[设立申请]既符合DSU第6.2条的字面含义也符合其精神含义’地审查专家组申请,几乎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对我们在European Communities – Bananas一案中实际上所陈述内容的准确的详细审查(close scrutiny)表明,我们首先重申了专家组申请的精确性之所以必要的原因;其次,我们强调,是权利要求而非详细的论据,才是需要充分明确地陈述的内容;第三,我们同意专家组的如下结论,即在那一案件中,对声称已经遭到违反的协议的条款的列举,满足了DSU第6.2条的最低要求。考虑到那一案件的所有情况,我们同意专家组的观点,即就针对作为被告的欧共体而实际上主张的权利要求,欧共体并没有被误导。
声称已遭到被告违反的条约规定的确认,总是必要的。这既是由于界定专家组职权范围的目的,也是为了向被诉方及第三方告知申诉方所提出的权利要求;既然要提出申诉的法律基础,此类确认就是一个最低的先决条件(a minimum prerequisite)。但这并不能总是足够的。可能存在着如此情况,即根据附随情况(attendant circumstances),就一个或多个协议的条款的简单列举,就足以达到申诉之法律基础的声明中的清晰度标准。然而,也可能存在着另外一些情形,即情况如此以至于条约条款的单纯列举将不能满足第6.2条的标准。”例如,当所列举的条款确立的不是单一的、清楚的义务,而是多重义务(multiple obligations)时,情况可能就是如此。在这种情形下,某一协议条款的列举本身,可能达不到第6.2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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