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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WTO规则看中国转基因条例的实施

  随着世界人口数目不断上升、资源利用潜力趋近极限,农业在为人类提供足够的食物方面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伴随着农业的发展,农药和除草剂的施用量不断扩大,一方面对自然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另一方面使生物的抗药性不断增强,同时导致了生物的变异。利用生物技术,人们可以将带有抗病抗虫、抗杂草的基因片断植入农作物,从而使农作物获得抗性,例如耐受除草剂的大豆、BT防虫玉米等。这种转基因作物的推广种植,可减少农药和除草剂的用量,在降低农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的同时,还可以降低农业生产的成本。此外,一种作物的基因改良后,有可能更容易适应环境,更有效抵御各种灾害的袭击,并使产量更高。特别是有些转基因作物具有医药特性。例如,一种转基因烟草其某些组织结构可以产生血色素。在这些转基因生物中,特别有用来制造胰岛素、生长激素或疫苗的复合微生物。
  但是,转基因技术在提供了农业发展的新前景的同时也存在着安全性方面的隐患,从转基因作物诞生之日起,有关转基因作物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特别是随着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的不断扩大,国际贸易量的不断增加,以及近几年发生在欧洲的食物灾难,使得人们对于转基因产品更显敏感,争论和分歧也日渐扩大。主要体现在转基因作物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如转基因产品中的外源基因是否会对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产生威胁;以及转基因作物对人类和动物的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等等。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各国对转基因生物的态度也莫衷一是,其中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控制转基因生物的相关立法,对转基因技术持谨慎态度。
  二 从WTO规则看中国转基因条例及细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可操作性
  (一)中国制定转基因条例及细则是否违反了WTO的规则?
  1 在WTO的法律框架中有多个协定涉及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和动物的生命健康的问题。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该条规定缔约国可以采取“(B)为保护人们、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但缔约国必须遵守不歧视原则,不得因采取保护措施而对情况相同的各国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也不能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在前言中规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按其认为合适的水平采取……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同样一开头就申明:“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国采取或加强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一般例外”中的(b)款亦允许成员方采取或加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只要这类措施“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或不合理的歧视,或不对国际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另外,《建立世界组织协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农业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都有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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