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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十一:反倾销争端的管辖基础

  
   
  
  二、反倾销协议下的专家组申请的充分性
  
   
  
   一般来讲,如同DSU第1.2条所规定的,只有在DSU的规定与特别或额外规则和程序“存在差异”时,才以特别或额外规则和程序为准。如同前一论文(系列之十)中所注意到的,特别或附加之规定,只有在遵守一项规定将导致对其他规定的违反的情况下,即当它们之间相互冲突时,才应被裁定为优先于DSU的规定而适用。那么现在就设立专家组的申请的充分性而言,反倾销协议第17.4条及第17.5条是否规定了不同于DSU第6.2条的特别要求呢?对此问题,在Mexico-HFCS (DS132)一案中专家组作出了详细的分析。
  
   首先,关于反倾销协议第17.4条及DSU第6.2条对专家组申请的要求,Mexico-HFCS (DS132)一案的专家组分析如下:〖2〗
  
   “我们首先注意到上诉机构已经指出,DSU第6.2条以及反倾销协议第17.4条是互补的(complementary),因此在反倾销协议下的争端中应被一起适用。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 ‘“事项”一词在反倾销协议第17条以及DSU第7条中都具有相同的含义。该词由两个要素组成:具体的“措施”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要求”,这两项在专家组申请中都必须如同DSU第6.2条所要求的那样被适当地确认。’
  
   而且,上诉机构已经详细说明:‘在反倾销协议下关及反倾销调查的发起与进行的争端中,根据反倾销协议第17.4条及DSU第6.2条的规定,最终反倾销税、价格承诺的接受以及临时措施必须被确认为提交DSB的事项的一部分。’
  
   在考察关及反倾销协议第17.4条的争辩时,我们首先注意到在我们看来,第17.4条并没有就指控一项最终反倾销措施(a final anti-dumping measure)的设立申请中所必须阐明的权利要求的具体程度,规定任何进一步的或是额外的要求。因此,在这点上满足了DSU第6.2条之要求的一份设立申请,也就满足了反倾销协议第17.4条的要求。
  
   …
  
   在Guatemala – Cement一案中,上诉机构在裁定在反倾销协议下的争端中设立申请必须将一项最终反倾销税、价格承诺的接受或是一项临时措施确认为一个具体的争议措施之后,继续处理反倾销协议下的争端中所可能包括的权利要求的问题。
  
   ‘在专家组申请中确认一项有争议的具体反倾销措施的要求,无论如何都没有限制就反倾销协议下的争端中的被控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或是任何目标之实现的阻碍而能提起的权利要求的种类(the nature)。如同我们早先表明的,具体争议措施——在反倾销协议下则是第17.4条中所描述的三类反倾销措施之一——与向DSB提交的涉及那些具体措施的权利要求或法律基础之间是存在差别的。’
  
   Guatemala – Cement一案的上诉机构表明,当在其设立申请中已经确认了一项具体的反倾销措施后,申诉人可以提出反倾销协议下的关及该具体措施的任何权利要求。但是考虑到DSU第19.1条要求,‘如果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一措施与某一适用协议不一致,则其应建议有关成员使该措施符合该协定’,争端中指控的措施与该争端中所主张的权利要求之间具有相关性,似乎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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