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如同GATT 1994第XXII条及第XXIII条为涉及GATT 1994之规定的争端中的权利要求创立了法律基础一样,第17条也为涉及反倾销协议之规定的争端解决要求确立了基础。如同GATT 1994第XXIII条允许WTO成员指控立法本身一样,反倾销协议第17条应被适当地视为允许针对立法本身的指控,除非可能性被排除。然而第17条以及反倾销协议其他地方都没有发现此类明显的排除。
在考察第17条是否包含了一项关于针对反倾销立法本身之指控的含蓄限制(an implicit restriction)时,我们首先注意到第17.1条规定:‘除非在此另有规定,争端解决谅解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磋商和争端解决。’
第17.1条没有限制地指向反倾销协议下的‘争端解决’(‘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第17.1条没有区分涉及反倾销立法本身的争端与涉及在执行此类立法时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的争端。因此第17.1条暗示,成员能指控立法本身与反倾销协议的一致性,除非该类诉讼被第17条排除。
类似地,第17.2条也没有区分涉及反倾销立法本身的争端与涉及在执行此类立法时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的争端。相反,该条对‘影响本协议运作的任何事项’都援引磋商。
反倾销协议第17.3条以完全相同于(mirrors)GATT 1994第XXIII条的措词规定:‘如任何成员认为其在本协定项下所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因另一或其他成员而受到丧失或损害,或任何目标的实现正受到阻碍,则该成员为就该事项达成令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可以书面形式请求与所涉一个或多个成员进行磋商。…’
在我们于Guatemala – Cement一案的报告中,我们将第17.3条描述为:‘…反倾销协议中相当于作为GATT 1994下的磋商和争端解决之基础的GATT 1994第XXII条及第XXIII条的规定’。
第17.3条没有明确处理针对立法本身的指控。如同我们上面所注意到的,第XXII条及第XXIII条允许提起GATT 1994下的针对立法本身的指控。由于第17.3条是GATT 1994第XXII条及第XXIII条的‘相当之规定’(the ‘equivalent provision’),第17.3条进一步支持了我们关于根据反倾销协议能提起针对立法本身的指控的观点,除非此类指控被另外排除。”
其次,关于反倾销协议第17.4条的理解,上诉机构在US-1916 Act (DS136/DS162)一案中作出如下裁定:〖13〗
“…我们注意到,不同于第17.1条至第17.3条,第17.4条是DSU附录2所列举的特殊或额外的争端解决规则。
在Guatemala – Cement一案中,墨西哥指控了危地马拉反倾销程序的发起及其调查的进行,而没有确认任何第17.4条所列举的措施。我们在那指出:
‘…第17.4条详细列明了三种反倾销措施:最终反倾销税、价格承诺的接受以及临时措施。根据第17.4条,只有当出现了相关的这三种反倾销措施之一时,某一“事项”才能提交DSB’。 当与DSU第6.2条一起理解时,该规定要求在根据反倾销协议提起的争端中的专家组申请,将最终反倾销税、价格承诺的接受或是临时措施确定为具体争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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