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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问题与对策

  严格许可标准及项目的确定
  (一)国外立法十分重视许可条件及标准的规范化问题。日本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各种许可的条件和标准。【5】据介绍,到目前为止,日本各行政机关已制定4613种基准,公布4115种。笔者对这种做法非常赞同,我国也应当通过立法规定行政机关有制定并公布许可条件和标准的义务。此外还应当要求许可机关在办公场所张贴许可标准,公布许可条件及相关材料,保证申请人以最为便捷经济的手段获得这些信息。
  (二)设定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可作如下划分:第一,法律可以根据需要设定任何一种形式的许可;第二,行政法规除有权对法律所设定的许可作具体规定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情况下设定其他许可;第三,地方性法规除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做具体规定外,有权在本辖区内结合地方特色和需要设定许可,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妨碍国家统一的管理权限和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第四,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许可制度,但有权根据需要就法定的许可事项规定许可标准、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其他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任何许可事项。【6】
  三、建立便捷、透明的许可程序
  首先,许可审批程序的繁简不应一概而论,应当与有关事项的重要程度、处理工作的难易、所需人力及时间的多少等情况相适应。其次,无论许可审批程序繁简如何,当事人获得有关信息以及申请、面谈和取得许可或批准证书都应当极为方便。再次,在最短的时间之内作出是否授予许可或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在国外的有些国家在行政许可法中规定最长的处理期限,如奥地利、西班牙为6个月;这样就有效的促进了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最后,获得许可或批准的条件、申请所需文件或材料、案件受理部门、费用标准、结案时限等信息应当在机关办公地点、机关手册、机关互联网中公开,并免费索取或下载。国外就十分重视公民法人获得许可条件等信息资料的权利,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就明确规定,公民申请许可时,有权取得官方有关信息,政府也有义务向申请人公开并提供这些信息。【7】
  四.合理收取费用
  管理是有成本的。在政府并不富裕的情况下,向相对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应当的。但是,政府收费的标准必须严格遵循合理成本和不得赢利的原则并以法律将之确立,国外行政机关实施许可时也同样收费,但收费多少由法律明确规定,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省烟草法规定,申请年检烟草许可证须交纳50澳元费用加30%的销售额;英国法院判例所确认的收费原则是,行政机关只能收取许可证的工本费加必要的监管检查费【9】。具体而言,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除行政机关实施核发证照式许可外,其他形式的许可不得收费,如登记、批准、同意、检验等。 第二,行政机关收取的所有许可费用,除工本手续费外,都应上缴国库,不得截留、私分。第三,一定数额以上的许可费,均应通过银行收取。 第四,遇有多个竞争申请,且许可具有经济利益或数量有限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竞价拍卖方式核发许可证照,拍卖所得全部上缴国库。当然,收费过高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政府的税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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