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虽不矛盾,但是途径是各不相同的。后者禁于已然,用刑惩治;前者则防患于未然,重在道德教化自我约束。德、法兼治,相得益彰。
所谓“德”者,实指“道德”,“公德”,“恩惠”,“养性”,“福利”乃至“感激”等等修身,正心、诚意之谓也。总之是:施德于民,人不为己,互济共荣。我国西部大开发就是一项德政,即以德治理西部的重大举措。战国时韩非(约前280年—前233年)在其名著《难一》中写道:“舜其信仁乎!乃躬藉处苦而民从之。故曰圣人之德化乎。”由此可见,德治重在教化,陶冶人们的高尚情操。身先士卒,堪称表率,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它与法治明显有异:上修治者,下施于人,首先正己,然后正人,己不正焉能正人。这就为我们推行德治确立了一个前提:整饬吏制,使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都应有高尚的德行,即道德、品行。“故君子先慎乎德”,“德者本也”。就是说,这是做人的根本。故《左传》隐公十一年就记载说:“政以治民,刑以正邪;既无德政,又无刑威,是以及邪”。这就辩证地论述了德治与法治相互结合,互补互济的辩证关系。“君子进德修业”,(9)富国强兵,天下方能太平。“汝克黜乃心,施实德于民”(10),老百姓自然会拥护,你令行禁止。“君之及此言也,百姓之德也”,(11)人们获得恩惠和福利;但若“无怨无德,不知所报”,(12)社会势必发生动乱。德治予民以福利,人们受惠,感激不尽,必然不会及邪、为非作歹。先御心、后御行,标本兼治,是为上策。御心者,端正思想,排除邪念,既无邪念,行为就不会侵害他人,所以攻心为上;御行者,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之不能越轨,如有违反,依法惩治,虽可纠正,但已给社会造成危害,故为下策,两者结合,标本均得治理。
德治之要义有三:一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给人民以实惠和好处;二为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以为人民服务为天职,先人后己,堪称表率,上行下效,蔚然成风,民富国强,社会安定;三为道德教化,端正人心,提高公民政治、思想素质,品德高尚,为人忠厚,敢于向社会不良现象作斗争。当前,党和国家对“法轮功”练习者的教育挽救工作就正是以德治理社会的生动体现和有效措施。只对那极少数组织者、领导者、指挥者又不思悔改的破坏者,才不得已而绳之以法,最终也党政军是一种挽救,使他们摆脱邪教的桎梏。
历史经验,值得注意。德治社会在我国法史前的唐尧、虞舜尚古时代就曾经出现过,故后代称他们为圣人,史不绝书,以示褒扬。考究其产生的根源,盖因其当时公有制经济关系所决定的。那时人们的道德“意向”和思想“观念”,都是受这种经济关系所制约的。当时人们具有这些道德素质,虽无法律规范加以强制遵守,可人们都能自我做到并不萌发盗贼之心和尔虞我诈、相互攻伐的念头。这就是我国古籍中所记载的:神农之世,“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13)“黄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财,……尧能单均
刑法以仪民,舜勤民事而野死”(14)的大同世界。由此可见,这种德治社会的治理方式是具有时代特点的,不是任何社会都可以实现的。时至今日,只有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做得到。当前,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但是专门用来对付不同种族、民族、阶级以及肤色的人们,即马克思所说的“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认可”。(15)这只能说他们的道德沦丧殆尽,完全依恃暴力来维持其反动统治的这种只有霸道的“法治”是无德政之可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