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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

  应该说,在今天的世界上,对无主物的占有情况已经很罕见了,人们的持有绝大部分都来自他人,来自交换或分配。在这方面,诺齐克看来是认为凡通过盗窃、抢夺和欺诈得来的持有都是不合法的(这时确定什么是欺诈可能稍微麻烦一些),而通过自愿的交换(物与物、或物与活动的交换,当然更经常是通过货币媒介)、馈赠、转让的途径得到的东西都是合法的。这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常识信念和准则是一致的。看来这一切都有赖于自愿,即给予者的自愿,而且是形式的自愿即可。一份涉及转变或交换的自愿签订的合同,只要其中没有欺诈或有意隐瞒真实情况,那么由这合同认可的转变和交换就是正当的,你说这合同的其中一方实际上是被生活所迫,而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因而可勾销这转变和交换的合法性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以上有关获取和转变的正当性的论述,就构成了获取和转变的正义原则。
  然而,稍一触及历史和现实就可能知道,并非所有的实际持有都是符合这两个正义原则的。有些人是通过盗窃、欺骗、奴役和剥夺别人而得到自己的持有的,这就是说,需要矫正实际持有中的不正义,纠正先前对前两个正义原则的违反情况。
  而我们马上可以看到:这个原则是不易实行的,首先是因为我们对历史上的情况知之甚少,且不说不正义的施行者是习惯于隐瞒其实际情况的,别人判断也是常常出错的,就算我们真能追溯几十年、几百年、及至几千年的人类社会各种持有的获取转让史,我们也还是可能对湮没于远古的许多持有的最初获取和转变一无所知。而按照诺齐克的意见,只要某一持有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是不正义的,这后面的所有环节就都不能说是正义的,哪怕这后面的环节相互之间是通过正当途径转让的。不如此设定就不足以维护理论本身的完整性、严格性,因为显然不能说后面的一个或一系列正义环节可以为前面的不正义提供正当证明。而严格坚持这一个原则又受到信息的限制,历史很可能是一本糊涂帐,实行矫正原则根本就无从下手。诺齐克也承认他在此对许多问题是不清楚的,他说也许只能通过一种假设和预测,预测若不违反前两个原则情况现在会怎样,然后按照这种对现状的虚拟描述来实施矫正,而这就可能会为干涉诺齐克所极力捍卫的个人权利打开方便之门—一种极权国家的矫正办法也不是完全不可以设想的。所以,在此大概只能给出一个大致的经验规则,比方说,那些现在处境最差的人们,可能是那些最多地遭受了不正义侵害的人的后裔,这样,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也就可以意外地由此得到证明了,虽然诺齐克自己并不想走得这么远,但他人却可能会从此逸出,这毕竟是诺齐克理论的一个阿基里斯之踵。
  这样,持有正义理论的纲要就出来了:如果一个人按照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按矫正原则对其持有是有权利、有资格的,那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一个社会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这社会的持有的总体(自然的分配)也就是正义的。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是基于权利观念的,一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要看其是否对其持有拥有权利(entitlement)。在此,诺齐克没有以一般常用的“right”来表示“权利”的意思,而是用了一个具有法律蕴含的“entitlement”(意为“资格”、“权利”),但应该说这两个词是相通的,诺齐克也曾经在一个段落中互相换用过,可见他并不认为这两个词有很大差异,在分配领域中用“entitlement”主要是为了表明这个领域,表明一种范围和固定性,也表明他的权利理论的独特性。
  现在,诺齐克的权利原则首先可以说是一个历史原则,即它衡量分配是否正义不是看其当下的结果,看其目的,看其发展趋势,而是看其来路,看其历史演变过程。换言之,它是一个向后看的原则,是一个回顾的原则,它在回答“这持有正义吗?”这个问题之前,先问“ 这持有是怎么来的?”。它不像功利主义一样,是一个当下切断时间的原则(即时原则),作为即时原则的功利主义就好像时间此刻停止了,把分配现状当作一个切片从过程中拈出,它只注意现在的分配结果,只考虑接受者,而不参考历史的信息,不注意给予者,而目前这种分配是否正义,则看其是否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功利总额或平均功利。这样,它实际上只是从整体,从结构上考虑问题,而不考虑究竟分给谁多,分给谁少,两种结构相同的分配,一种是A得10,B得5,另一种是B得10,A得5,只要它们都能促进最大福利,就都是同等正义的。然而这显然与人们的常识正义观矛盾,因为这忽视了谁应当得多,谁应当得少的问题,而“应得”的问题就必须参照分配的来源和过程来确定,而不能只注意现状和结果。一个罪犯在狱中无法上班挣钱,不能不导致他一贫如洗,但这是他应得的,该受的,是他以前犯罪的结果;而一个发明家(如爱迪生、诺贝尔)因不断推出新发明而成为富有者,也是他先前的努力 (也许还有天赋)的结果。不能随意把这两种人调换位置。
  权利原则是一个历史原则,因为它考虑的是来路是否正当,而且,它还要追溯,关心这来路的整个系列是否正当。在某种意义上,它可以说是一个尊重现实的原则,是一个保守或守成的原则(因为矫正在实际上只有很少的历史信息的情况下往往很难实行)。它没有任何抱负,没有任何要达到的理想或目标,它对任何人为的变化和有意改革都十分谨慎和小心,生怕由此伤害到某些人的权利。它只回顾而不前瞻。此外,它不仅注意接受持有的人,还注意给予者本人是不是按正当的途径,从确实对这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这持有的。
  然而,还有一些别的分配原则也是历史原则,例如主张按道德价值(德性)分配的原则,按对社会的贡献(劳动)分配的原则等。诺齐克的权利原则怎样区别于它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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