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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

  罗尔斯无疑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应该说,他所说的勾销社会出身,即勾销人生来就遇到的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主张人们在社会条件方面处在同一的起跑线上的看法,今天的人们一般都能较顺利地接受,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说除了家庭之外,其他严重的社会限制和不平等对待(如种族、血统、等级等方面的不平等对待)也都在逐步消除,也就是说,使分配发生差异,出现不平等的两大客观因素——一为社会的,一为自然的—— 中的一个因素不再起很大作用了,这就把人的天赋差别推到了很突出的地位,这应该说是一个进步。
  天赋主要为智力方面的秉赋:理解力、记忆力、灵感、创造力等等;但也有性格、气质方面的秉赋:如沉静、内向、抑郁、好动等等。这些自然禀赋在后天会有变化,会受到个人努力的影响,个人有可能改造它们,但问题是天赋还可能对个人的努力起作用,较高的天赋不是常常使其拥有者做出较大的努力吗?一个人最努力的事情不往往是他自己觉得是他按其天赋和本性能做得最好的事情吗?与成就很有关系的兴趣不往往和天赋有紧密的关系吗?罗尔斯看来也有这种想法,他认为,人的优越性(也包括坚强、勤奋等因素)等,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幸运的家庭和环境,一个人愿意做出的努力是受到他的天赋才能和技艺以及他可选择的对象影响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天赋较好的人更可能做出认真的努力。诺齐克对此批评说,这样做会导致把一切有价值的东西都归因于外在的因素,直到成功地否定一个人的自主选择和行为,也就是说导致决定论及至宿命论,而这是与罗尔斯的立足于个人合理选择的正义理论不相容的。但这里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界线究竟该划在哪里呢?什么是外在的,什么是内在的呢?到达哪一点才主要是人的自身努力而非外在的、偶然的天赋因素在起作用呢?这种内外的界限不容易划定,然而,分配和交换是必须以能明确鉴别的标准进行的,标准明确,不仅能保证至少“规则下的一致”,而且标准本身的问题也易觉察,而标准暧昧,虽然这标准有时看来很好,很合理,但如果对它的解释过于依赖情境中的人的主观判断,它在实际操作中就会含有许多主观任意的因素,在这方面,“功德”甚或“努力”都不如“贡献”那样明确,然而,对“贡献”的理解也不应当是含糊的,或依据某种更高权力来确定的,它最好被理解为明显能鉴别,人们愿意为之付钱(如购买专利),或以其他价值与之交换的那种价值。也许我们可以不过多纠缠这个复杂的问题,我们只需注意到天赋在分配、尤其在按贡献分配的社会中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分配的结果就够了,那么,个人的持有可不可以部分地依赖其天赋呢?罗尔斯的回答是:天赋是不应得的,从道德观点看是偶然任意的因素,因而分配不能受天赋的影响,应当从分配中尽量消除天赋差别的因素,应当把天赋看成一种集体资产,在处理天赋差别时采用这样的办法,即遵循差别原则:在社会经济利益领域中最大限度地促进处境最差者(常常是贡献较少、天赋较低者)的利益。
  诺齐克试着按罗尔斯的思路去继续论证罗尔斯的观点,即努力从正反两方面看罗尔斯的这一观点是否能够成立。从正面,即证明应当取消由于天赋引起的分配差别这一方面来看, 诺齐克认为罗尔斯不能使用道德“应得”(desert)的论据来证明这一点,因为罗尔斯本人是反对正义是由德性决定的,反对按道德“应得”分配的。罗尔斯大概只能使用平等的论据:除非没有道德理由证明应当不平等,否则就应当平等,就应当消除天赋带来的不平等。但这种说法又有什么根据呢?人们只记得不平等需要证明,而忘记了平等也需要证明,而且,平等对待是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在自由社会中,大部分分配并不是通过政府行为而是通过个人行为形成的。一个餐馆生意兴隆,收入优厚,另一个餐馆生意萧条,入不敷出,后者可以责备消费者对它们的态度不平等吗?消费者们对这种引起了收入差别的态度上的差别难道必须提出证明吗?他们必须为去前一家餐馆而不去后一家餐馆提出理由吗?他们不是只需指出前者的饭菜可口、价廉物美和服务态度好就够了吗?他们难道还需调查这家餐馆的老板是否天赋较高、先天精明能干而因此做出不同的选择、改去后家餐馆吗?
  诺齐克认为,从反面,即从反驳要坚持按天赋分配的观点看,或反驳这种分配结果不应该取消的观点看,罗尔斯也没有什么有力的论据。不管人们是不是“应得”其天赋,甚至就算人们不应得其天赋,他们有其天赋并不侵犯到别人的权利,他们从其天赋得到的不同的,有差等的利益,只要不损害到别人,也不是通过侵犯别人权利的途径获得的,他们对这些利益就拥有权利。不管天赋从道德观点看是不是任意的,人们对其天赋是有权利的,对来自其天赋的东西也是有权利的。而且,如果说,任意与偶然产生的一切都毫无道德意义,那么特定的个人存在也就毫无意义了,因为,一个人的每个特征都是依赖其特殊基因——即精子与卵子的一次任意和偶然的结合的,包括人的理性选择能力,长期计划能力都无不如此,总不能也因此排除它们的差异对于生活和分配的影响吧。应该说,特定的理性与决策能力的产生虽然没有道德理由,但并非没有道德意义和效果,因此,罗尔斯说某一事实从道德观点是任意的说法就是暧昧不清的了。
  当然,罗尔斯是把差别原则的应用仅限于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但如果不承认人们对其天赋是拥有权利的,那么就可能会有把差别原则扩展到其他领域(如政治、人身)的危险,比如,若扩展到人的身体,器官移植的领域,那就可以把人的器官用来促进最不利者(残疾人)的利益了,就可以说你用你的角膜已用了五年了,现在应当移植它,分配给某位盲人使用。而这样做无疑是不会被人接受甚至觉得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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