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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标记统一立法初探

  从商标、商号发展而来的营业标记,在此被推向如此广阔的领域,站在传统商标法的角度,也许会对此大吃一惊。而本文讨论的目的,恰恰在于突破传统立法的偏见,通过讨论这些营业标记的共性和联系,主张建构一部全面的、统一的营业标记法。上海大学的陶鑫良教授为此谈到:“面对WTO和互联网交互作用的新形势,面对商业标识(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未注册商标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商号与企业名称、域名、原产地名称、外观设计、实用艺术品等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老问题,我国《商标法》的修改进程不能停顿,我国商业标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需要整合和提升。笔者建议与期盼,能否考虑制定一部熔WTO和互联网于一炉,全面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与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Exclusive Right to use)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标识法》”。 陶教授所倡主张颇值赞同。
  二、 营业标记统一立法的基础
  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放在一起受统一的专利法保护,是由于它们有技术创新的共性;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摄影、电影、建筑等作品放在一起受统一的著作权法保护,是由于它们有文化创新的共性。那么商标、商号、商品特有名称、商业外观、商业角色、证明标记、地理标志及域名等营业标记要受到统一的营业标记法保护,也应该有其共同的法理基础。下面就从三个方面来考察这些标记的共性与联系。
  1.本质上的联系
  法律为什么要保护商标、商号等营业标记?主要原因在于:其一,这些标记代表着企业及其商品、服务的信誉。一位英国大法官把商誉定义为“企业的良好名声、声誉和与经营相联系的利益和优势,是吸引顾客的力量。” 经营者需要不断改善商品质量、提供优质服务、进行广告宣传、开展公共关系、策划促销活动、提高管理水平以及在经营风格上独树一帜,才能逐渐积累起良好的商誉,取得顾客对该企业的产品的青睐与信任。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营业标记,搭便车利用别人的商誉开拓市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法律理应禁止其从他人营业标记的声誉中不正当的获利。
  其二,反不正当竞争向来是知识产权法的使命。如果翻开一些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条约,可以发现,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也被纳入其中。比如《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这并非偶然,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像发明、作品等知识产品,没有外在的形体,不能进行实际的占有和控制,天然的具有公共性,可被他人不经付费的轻易使用和传播,并牟取利益,所以知识产权法从一开始就与反不正当竞争发生了联系,商标法更是在“传统上被认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部分”。 由于著名的营业标记上蕴藏着良好的商誉可资利用,而盗用营业标记比盗用专利技术等其他知识产品更为简便,所以利用别人的营业标记从事不正当竞争非常普遍。近年来,域名抢注所引发的与商标、商号的冲突就是其突出的表现。可见,法律保护营业标记,旨在维护权利人的商誉,抑制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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